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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2      来源: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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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描述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广元市朝天区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广朝府办发〔20156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415128185@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军师街237号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39-8621590,邮政编码628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11月23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朝天区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12






附件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定)》(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发改(粮食物资储备)、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第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国家和我区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七)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十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九)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的;

(二十)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的

第二章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其他原因无法立案查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经查证属实,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300元。

第十三条?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1万元奖励。

每起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电话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作出处理决定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对奖励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使用,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核外,还需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书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书,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条  匿名举报并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约定的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12日至23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已截止。

二、意见征集结果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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