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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11-03 16:26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30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依法产生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债务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工程变更增量审核;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  评审的程序


第七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送审:区财政局业务管理股室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支出项目报审函”,发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资金来源文件或领导批示,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评审中心根据业务管理股室下达的评审通知,接受评审任务;

(二)接件审核:评审中心落实专人接件登记,对接收的送审资料形成评审接件清单,经送、接双方签字确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初步审查,未达到评审要求的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后重新报送,对区级重大项目、督查督办项目等紧急项目缺少财评资料的,评审中心先行接件立即进入评审环节,业主单位须在出具财评报告前提供缺件资料;

(三)评审中心的业务分配:由评审中心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业务派至广元市财政局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自行开展评审。

(四)项目评审: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的建设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进行逐项核实,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评审中心的指导下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进行核实、取证以及进行必要的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需设计单位完善设计的根据完善后的资料重新审核,确定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结果;

(五)复核: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复核,并将抽查复核的结果作为对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征求意见: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等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七)出具评审报告。


第四章  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增量、变更等);

(六)统一预算安排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第五章 评审中心的职责

第九条 评审中心在区财政局的统一领导下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为区级项目建设服务。

第十条  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其职责为: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组织评审中心内部人员、有资质的且执业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抽查复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会审组会审、召开业务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工作任务,并编写评审报告送被评审单位和区财政局;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业务事项的沟通,负责监督中介机构对评审现场的踏勘;

(五)建立严格的评审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有设计单位出具的纸质及电子版施工图、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纸质及软件版招标控制价,政府支出项目报审函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后再交付评审中心;

   (二)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需要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核实、取证等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章  中介机构监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凡与区评审中心合作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区评审中心的指导、管理和工作考核等。

第十三条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要与评审中心签订评审合同或协作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报酬等进行约定,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执业业绩良好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计价规范、计价定额,依法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在评审项目过程中有较大分歧和争议问题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反馈,不得擅自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建立三级复审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评审期限从中介机构与评审中心办理项目评审资料交接手续的次日起,至中介机构将评审结果报评审中心核实之日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审期限的,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评审中心研究后书面答复。

序号

工程送审金额

评审期限(工作日)

备注

1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4

2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7

3

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

4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5

5

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20

6

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25

7

5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以上

30

第十六条  非经评审中心书面同意,评审期限每延迟5天(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用的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确定后拟定评审报告,并连同项目工作底稿和涉及该项目所有的电子文档送评审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并执行招标入围中介机构降幅比例。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中介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工作;与被审核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参与评审的人员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实行回避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评审工作,应及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

(三)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承办项目评审,必须从评审中心获取评审资料,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应当向评审中心申请,踏勘现场进行核实必须有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不得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从所有复审项目中选取相同个数的项目进行打分,计算平均得分后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进行约谈警告并报告市财政局记入不良记录:

(一)安排非本公司的造价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的;

(二)私自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报送的项目资料的;  

(三)擅自将评审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的;

(四)私自与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就评审事项进行接触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评审中心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给予暂停评审业务(本辖区内)6个月处理并报告市财政局:

(一)私自将受委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区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复核发现重大漏项、重要工程量误差10%及以上一次的;

(三)隐瞒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审结论未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秘密及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安排的;

(七)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我区项目评审所有业务:

(一)在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

(二)利用评审之便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红包”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它礼品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之便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评审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秘密及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违背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解除委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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