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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12-10 15:21 字体: [ ]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区工业结构调整。

(二)拟订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区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短期经济运行目标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区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订并发布全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订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七)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九)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区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推进工作,组织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对全区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负责全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组织协调全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四)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区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县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医药、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有关单位、个人。

2.处置责任:处置当事单位、个人。

3.移送责任或信息公开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374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实施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责任主体

项目股(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组织、个人提出的申请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审核、公示。

4.表彰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的奖励,并及时发放到位。

5.其他责任:申请组织或个人未达到奖励条件的,经查实后撤销奖励;对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374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业盐运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业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予以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情节严重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涉及使用工业盐制贩假盐或参与制贩假盐的,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及信息共享,形成工业盐运销管理合力。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力,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374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盐业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主动行使食盐储备的管理。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协助推动承储企业按季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食盐储备报表。

2.审查责任: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委托,核实食盐储备报表备案与实物是否一致。配合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抽查储备企业是否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方式,自主安排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

3.决定公布责任:如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应向食盐定点企业解释宣传食盐储备管理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374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责任主体

项目股(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然后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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