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12-10 15:23 字体: [ ]

1

主体责任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和荒漠等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指导监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朝天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四)负责全区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省、全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自然遗产申报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九)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控规划,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和统计评估相关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十二)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区级及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报、监督管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区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全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宣传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大规模绿化全川广元行动朝天实践、低产低效林改造和花卉产业发展,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区湿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归并整合及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十七)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控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和统计评估相关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3.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控工作。



2-1

序号

48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审批的材料;需要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的,对隔离试种场所或集中种植地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准予许可的制作《植物检疫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未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向报检单位或个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

序号

48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

序号

48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

序号

48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35号)。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

序号

48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

序号

49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

序号

49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1.《森林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

序号

50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

序号

5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

序号

50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责任主体

生态修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

序号

5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27 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

序号

5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月 27 日修改)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 号,199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

序号

5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了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月 27 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

序号

5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征占用草原审批

实施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责任主体

生态修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

序号

40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四)有机动地且符合条件的承包方要求发包而拒不发包的;(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十)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十一)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十二)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

序号

40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一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

序号

40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

序号

40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

序号

40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草蓄平衡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草蓄平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

序号

40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对违反草蓄平衡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确需在草原上采挖天然草皮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

序号

40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2

序号

40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3

序号

40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4

序号

40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5

序号

40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种子经营者涉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6

序号

40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7

序号

40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8

序号

40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非法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非法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9

序号

40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供应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交办和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属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属于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发送《林业行政案件督办通知书》,督促及时依法查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督办机关。”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3-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0

序号

40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1

序号

40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县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2

序号

40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林政稽查队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3

序号

40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处罚

实施依据

《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4

序号

40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5

序号

40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或伪造、变招、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或伪造、变招、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6

序号

40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7

序号

40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涉嫌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8

序号

40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末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末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39

序号

40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0

序号

40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1

序号

40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条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治理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2

序号

40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3

序号

40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涉嫌在林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4

序号

40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5

序号

40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涉嫌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6

序号

40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涉嫌扬言放火烧山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7

序号

40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8

序号

40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49

序号

40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0

序号

40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1

序号

40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呈送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2

序号

40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3

序号

40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4

序号

40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被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5

序号

40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6

序号

40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7

序号

40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8

序号

40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59

序号

40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0

序号

40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1

序号

40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2

序号

40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强行冲闯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3

序号

40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4

序号

40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5

序号

40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调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受案的案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6

序号

40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部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10〕55号):三、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7

序号

40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8

序号

40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对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植树造林及低效林改造等措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不予配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69

序号

40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进行经营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进行经营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0

序号

40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和其他植物、从事开垦活动破坏林草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草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毁坏林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1

序号

40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实施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2

序号

40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2000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涉嫌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3

序号

40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2000年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4

序号

40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2000年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5

序号

40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2000年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6

序号

40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第2000年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园内林木的;(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7

序号

40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8

序号

40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四)非法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占用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79

序号

40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三)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八)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0

序号

4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三)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八)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1

序号

4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三)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八)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2

序号

4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涉嫌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3

序号

4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4

序号

4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5

序号

4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6

序号

4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7

序号

40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碑)、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碑)、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8

序号

4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2013年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涉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89

序号

4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防火期内,涉嫌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0

序号

4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上,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1

序号

4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2

序号

4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3

序号

4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4

序号

4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5

序号

4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6

序号

4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7

序号

4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8

序号

4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99

序号

4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二款:“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县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确定。”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涉嫌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0

序号

4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1

序号

4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2

序号

4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3

序号

4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4

序号

4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5条: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5

序号

4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5条: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6

序号

4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7

序号

4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不同金额的合议案件,要进行合议;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项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8

序号

4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不同金额的合议案件,要进行合议;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项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09

序号

4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不同金额的合议案件,要进行合议;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项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0

序号

4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1

序号

4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2

序号

4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3

序号

4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4

序号

4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5

序号

4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6

序号

4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7

序号

4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8

序号

4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19

序号

4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0

序号

4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且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1

序号

4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发现涉嫌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栽的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及时受案,并进行登记。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2

序号

4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3

序号

4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4

序号

4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5

序号

4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6

序号

4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7

序号

4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呈送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8

序号

4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29

序号

4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呈送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0

序号

4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1

序号

4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2

序号

4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3

序号

4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4

序号

4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5

序号

4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6

序号

4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罚款,赔偿损失。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7

序号

4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8

序号

4158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39

序号

4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0

序号

4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的研究。

实施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1

序号

4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了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业局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了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违法案件(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先行登记保存财物,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林业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交由局长审查决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开江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法进行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除法律规定以外)。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办理完毕(特除情况除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据统一的罚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或款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2

序号

4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依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3

序号

4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货证同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4

序号

4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第二十四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5

序号

4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6

序号

4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县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及当事人维权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7

序号

4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8

序号

4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先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49

序号

4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修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先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0

序号

4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1

序号

4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2

序号

4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3

序号

4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4

序号

4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5

序号

4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6

序号

4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7

序号

4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8

序号

4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59

序号

4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0

序号

4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1

序号

4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污涂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2

序号

4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3

序号

4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4

序号

4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5

序号

4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6

序号

4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7

序号

4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8

序号

4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69

序号

4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0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1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证据物品扣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4.事后监督责任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2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场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将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向宜昌市农业局报告,由农业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让当事人明白其权责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请见证人见证。

3、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决定责任:对强制过程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2名以上),制作决定书。

5.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处理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7.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3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愈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4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补种树木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5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治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决定。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未按期进行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6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带离现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4.事后监督责任:对于强行带离的人员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7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留置盘问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事后监督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8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四)非法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范围、期限、方式、技术要求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将开展的湿地恢复进行业务指导。

4.事后监督责任:在限期结束前,对恢复湿地的结果进行及时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79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称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三)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暂扣无证运输木材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0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上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暂扣无证运输木材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1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第2010年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催促其离开。

2.决定责任: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作出其它行政处理,符合强制措施的强制带离现场或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执行责任: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或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对被强制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2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4.事后监督责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3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七条第一、二款:“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催促其离开。

2.决定责任: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作出其它行政处理,符合强制措施的强制带离现场或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执行责任: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或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对被强制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4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整改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当事人加强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5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年省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八届二十九次和2002年九届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4.事后监督责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6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7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8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89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收缴采伐许可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0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管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查封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作出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1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实施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逾期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或者未达到除治要求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非法承运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4.事后监督责任:追缴代为除治的全部费用。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2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所运输的木材

实施依据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五)无正当理由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六)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3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暂扣无证运输木材的决定。

3.执行责任:开具暂扣木材决定书,载明行政强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并送达给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主席令第5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申请书,核对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等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十六条:“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申请书,核对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等有关情况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实施依据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十六条:“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享受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申请,一次性告知其需要准备的全部资料。

2.审查责任:公示依法享受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的权力人符合补偿面积、资金,或不符合补偿面积、资金,对符合补偿面积、资金的,编制《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发放清册》;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公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发放清册》,及时上报县财政,给付资金。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发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的安全发放;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并盖章,并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给付责任:由财政部门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19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利项目名称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实施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出具验收报告。

3.上报责任: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验收材料做好登记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0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条: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1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2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移送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3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与违反治理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盘问、检查行为。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出示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可以当场检查;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有证据证明是违法犯罪的物品;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2.处置责任:作出扣押、没收、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4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移送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5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实施依据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林造发〔2013〕218号)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种类的监管。负责审批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不能对审批引进的种类实施监管时,应当及时确定委托监管单位,并发送委托监管通知书(式样见附件5),杜绝无监管主体的情况发生。

国家林业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本辖区内引种林业种子苗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制止非法经营加工引种林业种子,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如有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机关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6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木材运输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十一届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依法依规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违法木材运输行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执行责任:依据检查结果,依法放行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3.解释备案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解释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7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有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监管责任:强化监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8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4月19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09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实施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扣押、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管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0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1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防火检查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由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3.审核公示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表彰责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3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正)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由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3.审核公示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表彰责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4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表彰事项、受表彰条件、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说明等。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准备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要求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信息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条件),并公示一定期限。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5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森林资保护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林业局依法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审批,审批后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当事人或林业管理机构对林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报告(材料),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措施等)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规定时间内)。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6

序号

254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局一次性告知申请采伐需要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交由开江县营林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设计并形成设计方案。

3.决定公布责任:由森林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进行设计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后及对采伐对象办理采伐证,作业后对采伐区进行验收,并督促其更新造林。

4.解释备案责任:对上述事项做好解释工作,并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7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相关职能科室确认森林火灾隐患单位

2.送达森林火灾隐患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将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情况通知相关职能科室

3.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回访,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8

序号

256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实施依据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监测责任:对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总结调查和监测结果。

2.下达责任:根据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

3.监督责任: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期限除治完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19

序号

257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等发现需要救护繁育的野生动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受理责任。

2.救护责任:及时送相关救护单位,拟定安置处理方案。

3.上报责任:涉及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市林业局或省林业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20

序号

258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实施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应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由县林业局依法对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将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4.解释备案: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备案,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时检查验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21

序号

259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林业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应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由县林业局依法对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将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4.解释备案: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备案,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时检查验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2-222

序号

260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

权力项目名称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实施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股(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应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由县林业局依法对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公布将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4.解释备案: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备案,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时检查验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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