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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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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2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3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4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5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6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7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8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10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
涉嫌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罚款6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0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1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2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3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4号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
涉嫌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5000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项目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罚款984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6号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占用公共道路从事车辆清洗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罚款155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7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700元 |
自然人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8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800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朝综执罚(2023)第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未按照建设许可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罚款647961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朝综执罚(2023)第20号 |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悬挑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危大工程验收即投入使用 |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对公司处罚款11800元;对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朝综执罚(2023)第21号 |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悬挑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危大工程验收即投入使用 |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对公司处罚款11800元;对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处罚款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