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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9-05-29 16:07 字体: [ ]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惠及全省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办法》分为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保障措施等五部分。具体到降费减负的措施来看,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2019年1月-4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335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4023元。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2697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3236元。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2019年1月-4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当地原缴费档次执行。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四是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效果可期。《实施办法》受益面广,能够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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