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因保管不善,将 朝国用(2007)字第18号 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元市朝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