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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规让养老机构举办者“少跑腿”
发布时间: 2020-09-1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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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 孙少龙)民政部17日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

据介绍,此次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是对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分为总则、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49条,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介绍,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取消了过去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更为重要。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问题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服务运营安全以及安全事项的监管都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此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办法对于提升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作出了新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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