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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26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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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委注册医疗机构:

现将《广元市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31日


广元市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

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开展系统治理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着力解决卫生健康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处方管理。严格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全面落实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工作制度。优先选用基药、集采药品,合理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严禁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无正当理由为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超剂量用药、超疗程开药。

第三条严格检查检验管理。遵循先常规后特殊的检查原则,准确把握各项检查检验指征,建立特殊检查检验审批制度,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促进资源共享共用,严禁医疗机构将检查检验与绩效挂钩。

第四条严格医用耗材管理。遵循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耗材采购、管理、使用制度,建立高值耗材、进口耗材使用审批制度,严禁违反指征、指南使用,严禁滥用、冒用、虚记、错记等不合理行为,严禁不合理使用高值耗材、进口耗材。

第五条严格收费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设置项目,不得多计、错记、窜记、重记、套高收费。

第六条严格住院管理。严格把握住院指征,不得将可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不得诱导患者住院,严禁医疗机构将收治病人住院数量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增长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GDP增幅,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幅控制在5%以内。医疗费用控制不力,不合理增长现象突出,将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医院绩效工资总额、医院收费执行标准、药品耗材使用、职务调整、职称晋升、编内招聘、外出考察学习、医保总额付费考核、医疗质量安全等挂钩。

第八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盯卫生健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制度建设,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九条严格执纪问责。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不得有开单提成、有商业目的统方、乱收费等行为,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耗材、器具开具挂钩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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