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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法规〔2021〕555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30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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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安排部署,为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进一步规范我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1230

抄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

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跨市(州)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按要求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加快完善在线监督功能,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总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三)开始抽取评标专家起一小时内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以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地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投标企业超过20家的;

(二)无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确定副场的。

第八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到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按程序通过线上办理场地预约。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副场。项目开标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评标现场为主场,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评标活动可以全部在副场进行。

项目开标结束后,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随机确定副场,副场不超过两处。

第十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在项目开标地的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统一抽取主场和副场专家。

主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本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签到等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委员会成员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按规定设置负责人,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主场和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客观类评审事项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时,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因断电和网络、系统、设备等故障原因导致主场或副场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征得项目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后,可变更评标场地,更换相应评标委员会成员。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应另行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场地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或重新抽取。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相应评标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标报告、完成评标资料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复核应当在原主副场进行。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评标项目的电子资料、评标音视频备份送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集中妥善保管主副场评标资料。

招标人需要调取远程异地评标档案资料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提供。

第十七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评标费用在线支付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通过在线支付系统支付。

第十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保障评标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年内实际开通天数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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