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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18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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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约谈。其中,出现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10天及以上等6种情形之一的市(州),将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根据《办法》,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市(州);半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5天及以上的市(州);当年出现重度污染2天的市(州);半年水质优良率同比下降的市(州);国家考核断面半年水质类别低于考核目标要求的市(州),将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若生态环境质量下滑较为严重,则约谈规格将“升级”,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例如,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州);前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市(州);前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8天及以上的市(州);当年出现重度污染3天的市(州)。

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市(州),将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约谈后3个月内环境质量仍未取得改善的;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同比下降且位于100名以后的;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减少10天及以上的;当年出现重度污染4天及以上的;国家考核断面全年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全年水质排名全国后30位或改善幅度后30位的。

《办法》还明确,连续两个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幅度综合排名全省后3位的县(市、区),或全年水环境质量排名全省后3位且存在III类以下考核断面的县(市、区),将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按照要求,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精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以确保整改成效。同时,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形成约谈问题调查情况报告,并将报告在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移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记者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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