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2〕第2号
申请人:广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张绍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赵某某。
第三人:谭某。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广朝人社催字〔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广朝人社催字〔2022〕第**号),旨在催促申请人履行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属于程序性事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中关于“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8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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