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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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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广元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供排水(集  团)有限公司、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四川省  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  川电力有限公司、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01号)精神,助力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认定。

二、电费政策

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电费抄表日前5日,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三、水费气费政策

由上游天然气企业直供的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5日,向上游供气企业和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提交当月气费、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欠费缓缴申请,供用气双方(或供用输三方)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由地方城镇燃气企业、城镇供水企业供应的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特困人群及低保对象家庭用水用气的,在当月气费水费结算日前5日,由有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困人群及低保对象家庭向地方城镇燃气企业、城镇供水企业提交当月水费、气费欠费缓缴申请,供用水或供用气双方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四、强化政策落实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是市发展改革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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