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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朝天区2022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3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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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重疾办发〔20224号

广元市朝天区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朝天区2022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复核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朝天区2022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513


朝天区2022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

为全面摸清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做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规范系统管理,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诊断与复核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卫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复核诊断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信息交换、网格化管理、健康教育、精神残疾人员等环节管理,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水平;有效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作频次,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水平;为制定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1231日前,各乡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5‰,管理率≥95%、规范管理率≥95%,面访率≥80%。

二、工作内容

(一)线索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民政所、负责残联和老龄工作等部门人员、村(社区)网格员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信息交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等部门,与村(社区委员会联系,收集辖区常住人口中疑似患者信息《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附件1),认真填写《严重精神障碍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并上报区人民医院精防办

(二)复核诊断及危险性评估。对排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对在管患者中诊断存疑、病情基本稳定或不稳定、危险性评估1-5级、曾有滋事及肇事肇祸、不服药等重点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线索调查登记表汇总上报区人民医院精防办并将本辖区人员集中组织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统一接受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专家或者区人民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复核诊断及危险性评估,经确诊后的患者,立即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范要求进行随访管理(患者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既往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等资料,精神残疾人员需携带残疾证)。

、时间安排

线索排查阶段(上半年:5月13日至5月31日前,下半年:9月1日至1031日)。各乡镇组织开展线索摸底查、筛查登记将辖区疑似患者线索排查登记表汇总分别5月31日和1031日前上报至区精防办(附件2)。

)复核诊断阶段(上半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30日)。精神卫生中心专家组或者区人民医院专科医生深入各乡镇开展现场复核诊断及评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登记在册患者)及本次线索排查出的所有疑似患者集中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核诊断。完成复核诊断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所有患者信息录入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排查复核诊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辖区内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统筹安排,扎实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工作,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确保顺利完成线索排查和登记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严肃问责。

(二)确保工作质量因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应安排专人于复核诊断当日在复核现场负责安保工作,对于排查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复核诊断,需要进行入户复核诊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诊断专家的安全。

(三)细化工作流程。乡镇在开展复核确诊工作时,要主动告知患者和监护人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益处、内容、权益、义务及相关救治救助政策,确保其知情同意并主动配合。对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的患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要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关爱帮扶小组要对患者信息予以保密。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要及时书面告知患者和监护人,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确诊患者,按规定依法强制收治。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对辖区筛查确诊患者建档,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展随访管理工作。

注重工作细节一是乡镇要按照方案时间安排通知辖区内疑似和确诊严重精神障碍集中到规定地点(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进行复核诊断。要求患者必须空腹,在监护人陪同下,带好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相关住院信息、正在服用的药品等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如果患者确实不能到达复核确认现场,监护人亦应携带上述资料到达现场接受指导。二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复核诊断前期准备工作,预备一间复核诊断办公室,一间病员休息室。三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好本次复核诊断工作,进行一次完整健康体检,没有生化检测能力的单位应提前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采血准备工作。同时准备一定量的面包、牛奶等食品,在患者空腹完成抽血、B超等检查食用四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好本次复核诊断工作,当日在院内开展一次精神病患者家庭护理、家庭康复等相关健康教育,同时对来参与复核诊断的患者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服务,并作好随访记录。五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将不同意社区管理、病情基本稳定和不稳定、不配合治疗、危险性评估1-5级、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未纳入救助贫困户等情形的患者信息交换给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同时将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六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核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进行核实,实现国家数据库和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统一。七是区委政法委公安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将对复核诊断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其他事项

(一)区人民医院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级复核诊断专家组或区人民医院专科医生对接,确定各乡镇复核诊断的具体时间,提前督促各乡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区人民医院应在复核诊断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公安局、残联和区民政通报情况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联络员:区人民医院精防办马秘,联系电话: 18283978429,QQ:1591543160。


附件:1.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

2.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附件1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

指导语:为促进公众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以下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没好,都请您回答我们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1. 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 没有

2. 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 没有

3. 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 没有

4. 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 没有

5. 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 没有

6. 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 没有

7. 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有 没有

8. 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没有

9. 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没有

填表说明:

1.本清单用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现工作,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或用于精神障碍相关知识的大众健康教育。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每个问题答“有”或“没有”。

4.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清单中的一种情况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填表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编号

姓名(1)

性别(2)

年龄(3)

工作单位及职业

(4)

家庭详细地址和电话

(5)

监护人

姓名

(6)

与监护人关系(7)

符合“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第几条(8)

精神科执业医师

诊断情况

精神科执业医师

诊断复核情况

诊断(9)

签名及

日期(10)

诊断复核(11)

签名及

日期(12)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填写(1)至(8)项后,报县级精防机构。

2.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确定严重精神障碍诊断的,在第(9)项“诊断”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对不能确定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待核查”;对排除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排除”,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第(10)项签名。

3.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检查诊断,在第(11)项“诊断复核”栏中填写疾病名称,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第(12)项签名。

4.本表原件保存在县级精防机构,复印件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填表机构名称: 人:    电话: 填表时间:   

诊断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填表时间:   

诊断复核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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