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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纳入审核
发布时间: 2019-11-3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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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等公文的合法性,有专门的审核机制了。上述信息,来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1月28日,意见经四川省政府官网公布。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总体要求有规定,也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意见明确了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审核范围。

根据意见,规范性文件使用的公文种类有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公告、通告、意见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

意见确定了审核主体。具体来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报请领导签发。(记者 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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