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辉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原齐河县振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26日,你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鲁NH52P超(临)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被本机构查处,2025年07月02日,本机构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川0812交罚〔2025〕10号),因你公司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运政网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本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本机构于2025年11月03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川0812交罚〔2025〕10号)通过“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送达,并通过齐河县交通运输局在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宴北街道姚魏社区大门向北500米路东)张贴。该公告发布至今已211天,超过法定公告送达期限15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案号:川0812交罚〔2025〕10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1.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加处罚款(截止2026年06月02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前来本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稼轩街清风大道一段)领取《催告书》,联系人:鲜勇,电话:0839-8622227)。
附件:催告书【申请法院】(川0812交罚〔2025〕10号)
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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