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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规章草案,制订全区统计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乡镇、区级各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乡镇、区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制订全区、区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区级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39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 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区统计执法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243 |
表2-2
序号 |
39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 报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三)迟报统计资料的;(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区统计执法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243 |
表2-3
序号 |
39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区统计执法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