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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计划、起草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性文件,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六)指导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出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出据。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077 |
表2-2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打印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予以注销,已办理的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归入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077 |
表2-3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3.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4.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决定责任: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 3.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后重新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077 |
表2-4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报请县政府残工委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县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077 |
表2-5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赠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报请县政府残工委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县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077 |
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