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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5-09 11:08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区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区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审批权限以内国内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区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区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全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全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区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区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协助管理国家、区级储备的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区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全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核准招标事项,查处招投标投诉案件。

(十三)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区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综合协调全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申报、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全面推进全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低碳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区的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拟定全区低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低碳发展综合协调工作,全方位推进社会经济向低碳转型;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建立低碳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承担区低碳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能源发展、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措施方法,拟订全区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协调全区能源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能源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科技进步工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牵头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协调解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根据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工作动态信息并向各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调整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广朝编委发〔2019〕46号)(一)划出职责。将农业投资项目职责划转到区农业和农村局;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转到区审计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转到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转到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派出的朝天生态环境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转到区医疗保障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划转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职责划转到区卫生健康局。

(二)增加职责。增加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职责。

(三)划入职责。将区民政局、区商务局承担的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区物价局相关职责,区以工代赈办公室行政职责等划入区发展改革局。

(四)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转。将原区粮食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发展改革局。

责任边界

(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相关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外商投资管理。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区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区商务局按规定权限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区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三)与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改革局(广元市朝天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涉案当事人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涉案当事人申请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回避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提出;(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检验、确认、鉴定;(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七条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价格鉴证范围、基准日;(二)价格鉴证依据;(三)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四)价格鉴证结论;(五)对价格鉴证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责任主体

物价管理股(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 8622277

2-2

序号

24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办公室(粮食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 8622277

2-3

序号

24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

办公室(粮食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 8622277

2-4

序号

24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责任主体

办公室(粮食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 8622277

2-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产业发展和能源环资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县人社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277

2-6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责任主体

价格管理股(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申请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审查责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审查。

3.决定公开责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是否合理做出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277

2-7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目录,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组成;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责任主体

价格管理股(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职权事项启动定价程序。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四川省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定调价基础工作。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公布责任:集体讨论作出制定价格或不予制定价格的决定(不予制定价格的,应告知建议人)。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277

2-8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全省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填写《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通过在线平台作出相应承诺。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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