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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全区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镇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镇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区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镇建设、基本建设和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镇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23条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逐级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2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对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的跟踪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3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人防部门依据警报的覆盖率确定位置,由申请人作出补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建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调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4
序号 |
40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 执法入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除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造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 监督当事入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5
序号 |
40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除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造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6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 2.审核责任: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有上下限之分的明确按下限标准征收(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 3.决定责任:出示执法证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进行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7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8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9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2.处置责任: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10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全部各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拟发奖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
表2-11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责任主体 |
区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评定表等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有必要的话应进行现场勘查。 3.决定公布责任: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批示。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1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