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动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广播电视业、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接落实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活动,指导推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文化和朝天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惠民工程,负责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和竞技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上级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区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监测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区级(含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监督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实施申遗及管理工作。 (十)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区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文化旅游体育园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新业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督办,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制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四)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安全播出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旅游竞争力。 |
职责边界 |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
表2-1
序号 |
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
序号 |
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
序号 |
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
|
表2-4 |
|
序号 |
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
序号 |
46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审批 |
实施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
序号 |
46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7
序号 |
46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8
序号 |
5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地面广播接收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9
序号 |
5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0
序号 |
5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1
序号 |
5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批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2
序号 |
5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审批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3
序号 |
5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初审 |
实施依据 |
1-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4
序号 |
5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5
序号 |
54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6
序号 |
54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7
序号 |
55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8
序号 |
55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19
序号 |
55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7 号)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0
序 号 |
242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 名 称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1
序 号 |
242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 名 称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2
序 号 |
242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 名 称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3
序 号 |
242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4
序 号 |
242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5
序 号 |
242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6
序号 |
242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7
序 号 |
242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8
序 号 |
242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29
序 号 |
242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0
序 号 |
243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1
序 号 |
243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2
序 号 |
243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3
序 号 |
243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4
序 号 |
243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5
序 号 |
243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6
序 号 |
243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7
序 号 |
243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8
序 号 |
243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39
序 号 |
243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旅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0
序 号 |
244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1
序 号 |
244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2
序 号 |
244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3
序号 |
244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4
序 号 |
244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5
序 号 |
2445 |
权利类型 |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6
序 号 |
244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7
序 号 |
244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8
序 号 |
244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49
序 号 |
244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0
序 号 |
245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1
序 号 |
245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2
序 号 |
245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3
序 号 |
245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4
序 号 |
245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5
序 号 |
245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6
序 号 |
245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7
序 号 |
245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8
序 号 |
245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59
序 号 |
245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0
序 号 |
246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1
序 号 |
246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2
序 号 |
246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3
序 号 |
246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4
序 号 |
246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3444 |
表2-65
序 号 |
24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