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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5-12 15:40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组织起草有关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区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区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拟订全区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职责边界

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1

序号

38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2

序号

39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3

序号

39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4

序号

39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5

序号

39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6

序号

39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收集资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7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5号)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8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9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10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

5.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11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移送相关部门。

5.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801

2-1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主体

医药服务和稽核稽查股(待遇保障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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