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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并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及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区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区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测绘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五)制定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十六)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区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住房和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城乡规划建设住房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关于调整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广朝编委发〔2019〕53号): (一)划出职责。将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划转到区自然资源分局;将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管理职责划转到区林业局;将指导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职责划转到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划入职责。将园林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等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责边界 |
|
表2-1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实施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实地现场勘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实施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139号令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6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实施依据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拍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7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8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9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0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1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2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实施依据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3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4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5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6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7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令。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8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关于调整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一)生产性建设项目调为每平方米35元。(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调为每平方米35元,根据建筑面积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1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实施依据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折合每平方米0.6元,根据建筑面积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0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市容环境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和征收方式,公示告知免缴、缓缴费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交纳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核对免缴、缓交相关资料,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征缴通知书或免缴缓缴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
表2-21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污水处理费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12号公告公布,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用水量或排水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污水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或排水量),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用水量(或排水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用水量(或排水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2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和征收方式,公示告知免缴、缓缴费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交纳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核对免缴、缓交相关资料,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征缴通知书或免缴缓缴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3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推广引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实施依据 |
【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4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原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5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有关法规和表彰文件要求,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表彰申请。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表彰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查上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审核依序为先由承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对象进行审核,需报提上级部门研究决定的按规定上报批准进行表彰,下达表彰文件,颁发奖励证书或给予物质奖励。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6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7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8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href="#refff_6785430-7002037-1" [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29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责任: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0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1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2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部分下放)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3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4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或后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建设工程竣工收验备案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归档,按规定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5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结果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6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公示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所需申报材料。对申请备案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7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公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所需申报材料。对申请核准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核准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审查通过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8
序号 |
104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39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计费、缴费。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当事人出具验收意见书。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0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部分下放)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部委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送达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5.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1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实施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鉴定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2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的相关材料及依据。 2.受理责任:收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信息。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仔细对照,保证纸质合同与房屋权属交易系统电子版合同准确一致,在双方真实购买意愿的情况下,维护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程序,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3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实施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审查房产测绘成果需要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资料不齐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4.移交责任:审查完毕后移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到房管局政务中心办证窗口进行初始登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4
表2-45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实施依据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6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7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8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实施依据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49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0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1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
实施依据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2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3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4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及房地产业股(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5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6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实施依据 |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责任主体 |
建筑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结责任:做出根据材料做出是否出具《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审批交办单》的决定。 3.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
表2-57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城市建设股(排水股,景观园林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行政决定,法定告知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8622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