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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
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尚未投入生产或试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能正常运转,但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备注:《不予处罚清单》包括以上5种违法行为种类,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
2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8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的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生产经营单位及 时改正。 |
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备注:《免于处罚清单》包括以上14种违法行为种类,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2 |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3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4 |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5 |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6 |
隐匿、销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7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8 |
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
9 |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10 |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1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
12 |
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被举报后经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