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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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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国家及部委有关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和四川省政府有关卫生健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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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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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卫生健康委及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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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行政法规 |
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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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区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能简介、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及分工、机关股室职能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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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人事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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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
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鉴、卫生资源、医疗服务、人口统计、专项调查等信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及专项工作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任务等。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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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规划与财务股 医改和医政股 公共卫生股 中医药股 人口监测与家庭 发展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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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审批;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地址;5.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8.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9.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10.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1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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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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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2.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及人员的行政检查;4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6.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7.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开展两非行为进行定期检查;8.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9.对狂犬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0.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1.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14.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15.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2.《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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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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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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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2.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3.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4.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6.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处罚。7.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8.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9.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10.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11.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处罚。13.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14.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15.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16.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17.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18.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19.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20.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21.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22.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其他规定的处罚;23.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2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2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26.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27.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28.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29.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30.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31.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32.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33.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3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35.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36.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37.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38.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39.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40.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41.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42.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依据、条件、程序以及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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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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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 行政决定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 上网公示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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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责令暂停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封存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2.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3.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4.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5.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6.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7.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8.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9.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1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四川广元) |
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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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外出体检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义诊活动备案、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乙类公共场所备案、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县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预防接种证》办理、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办理、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疾病预防控制股 医改和医政股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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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公 开 事 项 |
行政确认 |
(医院评审) 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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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医改和医政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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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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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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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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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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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 信息 |
预算决算 |
年度部门预、决算编制说明、“三公”经费预、决算等 |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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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第八款 3.《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等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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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规划与财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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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情况 |
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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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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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民生 信息 |
妇幼健康 |
妇幼健康相关的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与信息;妇幼健康教育与科普信息;妇幼健康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活动信息、取得的重大成就、创新举措和经验交流;妇幼健康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结果。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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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2.《关于印发2025年朝天区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朝天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诊工作方案》《朝天区母婴安全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 4.《关于开展2025年城乡妇女“两癌”筛查工作的通知》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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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共卫生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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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防治 |
朝天区(城区)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2.《关于做好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3号)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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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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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义诊活动备案、大病救治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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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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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医改和医政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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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经济、医疗、养老、住房、心理慰藉等方面的扶助关怀政策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优待的政策 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奖励标准、享受条件、确认程序、工作规范等 内容。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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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3.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41号 5.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6.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7.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 8.《广元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十条措施(试行) 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9.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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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口监测与 家庭发展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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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教 |
通知医师定期考核相关事项;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对医师的表彰奖励;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医学科研课题;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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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4.《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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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事股 医改和医政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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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件(传染病)的应急处置队伍、职能职责,提升全区队伍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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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共卫生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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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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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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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事 项 公 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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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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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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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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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日之 前 |
政策法规与 综合监管股 |
0839—8622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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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相关解读 |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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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广元市 朝天区 卫生健康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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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股室 |
0839—8622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