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2019-05-23  来源:区公安分局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向我区公安机关举报举报辖区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举报跨区域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由区禁毒办逐级上报省、市禁毒部门,按照《四川省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朝天禁毒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禁毒大队0839-8623953)。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吸食、注射毒品;

(二)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四)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五)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

(七)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八)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九)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区禁毒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现行吸毒人员,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量(以海洛因为基准进行数量换算)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含10克),每案奖励1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100-5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300-10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500-3000元;

5、500-1000克;每案奖励1000-10000元;

6、1000克以上,每案5000-50000元。

(三)举报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缴获一类管制品种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缴获二类管制品种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缴获三类管制品种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2000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30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

(五)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六)举报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按照追逃相关规定奖励。

(七)举报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案奖励200-1000元。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符合本办法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发放奖金。

第九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部门审核后按照财务审批程序申领。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注明举报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二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公安机关作为保密件存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责任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接受公安机关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朝天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元市朝天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备案号: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51081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8625602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