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朝天区卫生健康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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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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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仅限民宿、婴幼儿游泳场所 |
6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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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立即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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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职业病防治》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短信等形式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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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
《职业病防治》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用人单位因无法联系离岗人员,造成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无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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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职业病防治》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经主动整改完成,同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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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朝天区卫生健康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项 |
尚未造成后果,且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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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三)项 |
尚未造成后果,且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
3 |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五)项 |
尚未造成后果,且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完成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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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朝天区卫生健康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项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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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三)项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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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五)项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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