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府复决字〔2019〕第3号
申请人:徐某太。
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魏富祥,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李兆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第三人:徐某文。
第三人:李某秀。
申请人不服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2019年7月4日作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8日委托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志刚、魏富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日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徐某太居住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安居房中,今年政府免费提供水管进行安装,铺设水管要从徐某文家前路面边上通过,但遭到徐某文家的强烈反对,继而双方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2019年7月4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以申请人徐某太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申请人徐某太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将申请人徐某太送至拘留所羁押,期间未给予申请人徐某太书面处罚决定书,也未送达任何书面通知书。申请人家属向派出所索要书面的处罚通知书,派出所以已电话通知申请人女儿徐某琳为由不给书面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申请人因铺设管道与邻居徐某文发生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且徐某太已经年满64周岁,身患残疾,家里属于多残家庭和贫困户,暂缓执行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双方因相邻权而发生纠纷,从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来看,应当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公权力的介入应当选择合适的方式。
综上所述,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以顶格处罚的方式解决因相邻权而引起的邻里纠纷明显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本案的起因是徐某文不让水管过其路面,打架也是徐某文先持木棒殴打申请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也未向申请人家属送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和拘留通知,明显违反程序正当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徐某太身份证复印件、《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复印件、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公函。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23日10时许,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转警:某某镇某某村4组发生打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现场情况为徐某太因安水管问题损毁了徐某文家扁豆苗,将徐某文家魔芋拔了。徐某文、李某秀夫妇上前质问,徐某太遂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方将徐某文、李某秀二人打伤,并致使李某秀住院。徐某太在村上多次滋事,居委会及同村老百姓联名向我局递交一份关于要求依法惩处徐某太的报告。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勘笔录等证据证实。徐某太殴打60岁以上老人,属从重情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徐某太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3日10时许,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转警:某某镇某某村4组发生打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现场情况为徐某太因安水管与徐某文、李某秀夫妇发生纠纷,徐某太从地上捡起一根两米多长、直径约五厘米木棒将徐某文、李某秀二人打伤,并致使李某秀住院。另查明,徐某太在村上多次滋事,居委会及同村老百姓已联名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依法惩处徐某太的申请。
派出所于2019年6月23日受理该案并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当场进行现场勘验和照相,制作勘验笔录,并组织两名民警依法分别对徐某太、徐某文、李某秀、杨某国、侯某波进行询问。2019年6月23日,徐某芳就纠纷发生时其所看到的情况向派出所作出情况说明。2019年7月3日,徐某文本人向派出所提交申请书声明不同意调解。2019年7月4日,派出所依法向徐某太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2019年7月4日,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徐某太宣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次日告知徐某文、李某秀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7月4日,派出所对申请人徐某太执行了行政拘留,并于当日电话通知申请人徐某太之女徐某琳。2019年7月5日,申请人徐某太的妻子侯某波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提交《暂缓拘留申请书》,申请暂缓执行对徐某太的行政拘留,同日派出所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提交《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并被批准。2019年7月6日14时许,派出所电话通知侯某波不暂缓执行徐某太的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徐某太询问笔录、徐某文询问笔录、李某秀询问笔录、侯某波询问笔录、杨某国询问笔录、徐某芳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徐某文不做伤情鉴定和不同意调解申请书、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医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书、社区居委会关于徐某太恶意寻衅滋事败坏家风门风事件证明书及周边邻居签字证明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记录单、朝天区公安分局送达回执、派出所告知书、暂缓拘留申请书、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
第三人徐某文、李某秀未提出陈述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适当。根据徐某太、徐某文、李某秀、杨某国询问笔录记载:徐某太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一米多长、手臂粗的木棒殴打徐某文、李某秀夫妇肩膀和手臂;根据徐某芳情况说明记载:徐某太手持两米多长、直径约五厘米木棒殴打徐某文;医院医疗(学)诊断证明书、医院病情证明书、李某秀出院证明书均可证明李某秀2019年6月23日16时入院时病情诊断为右侧肩区软组织损伤、双手软组织挫伤、右侧大腿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是挫伤;根据徐某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可知,徐某文系60周岁以上的人。综上可知徐某太殴打徐某文、李某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区居委会关于徐某太恶意寻衅滋事败坏家风门风事件证明书及周边邻居签字证明书可证明徐某太多次恶意寻衅滋事,殴打辱骂邻居,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对周边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影响极其恶劣,社区居委会已依法向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提起调查处理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针对徐某太亲属提出的暂缓行政拘留的申请作出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徐某太故意殴打60周岁以上的徐某文和李某秀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程序合法。根据(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记录单、朝天区公安分局送达回执、派出所告知书、呈请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等证据可知,朝天区分局办理该起行政案件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19〕**1号);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