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沈万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农(动监)罚〔2022〕*号)不服,于2022年12月18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3日收到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日作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3〕1号),并于2023年1月5日向申请人邮送,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相关补正材料。2023年1月17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受理该案。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陈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