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张明光,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No10003**)不服,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