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广朝府公字〔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拟启动征收你组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启动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李家镇望远山社区2组、3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2.5116公顷,其中:农用地2.5116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0.3673公顷、园地0.2248公顷、林地1.80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公顷),占用朝天区国有未利用地0.008公顷,共计占用土地2.5196公顷。具体面积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拟征收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将组织李家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五、其它事项
启动土地征收部门: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868099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正常婚迁除外)、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在所涉及拟征收土地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所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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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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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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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 
		
			 镇  | 
		
			 村(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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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天区  | 
		
			 李家镇  | 
		
			 望远山社区  | 
		
			 3  | 
		
			 2.1328  | 
		
			 2.1328  | 
		
			 0.3127  | 
		
			 
  | 
		
			 1.7594  | 
		
			 
				  | 
		
			 0.0607  | 
		
			 
  | 
		
			 
  | 
	
| 
			 李家镇  | 
		
			 望远山社区  | 
		
			 2  | 
		
			 0.3788  | 
		
			 0.3788  | 
		
			 0.0546  | 
		
			 0.2248  | 
		
			 0.0501  | 
		
			 
				  | 
		
			 0.04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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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合计  | 
		
			 2.5116  | 
		
			 2.5116  | 
		
			 0.3673  | 
		
			 0.2248  | 
		
			 1.8095  | 
		
			 
				  | 
		
			 0.11  | 
		
			 
  | 
		
			 
  | 
	|||
| 
			 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  | 
		
			 0.008  | 
		
			 
  | 
		
			 
  | 
		
			 
  | 
		
			 
  | 
		
			 
				  | 
		
			 
				  | 
		
			 
  |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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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天区国有土地合计  | 
		
			 0.008  | 
		
			 
  | 
		
			 
  | 
		
			 
  | 
		
			 
  | 
		
			 
				  | 
		
			 
				  | 
		
			 
  |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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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2.5196  | 
		
			 2.5116  | 
		
			 0.3673  | 
		
			 0.2248  | 
		
			 1.8095  | 
		
			 
  | 
		
			 0.11  | 
		
			 
  |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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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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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51081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