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1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二段6号。
法定代表人:何澜,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2023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4〕1号)并于1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月26日提交了补正材料(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删除关于“依法行政赔偿900元”的行政复议请求)。2024年2月1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形式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相关部门确认或间接确认申请人家房屋安全。
申请人称:
2023年7月左右,一公司来朝天区某村一组处理地质灾害,申请人房屋处地质灾害中心位置,9月下旬左右,该公司把申请人门前挖空了,且未处理。10月22日,该公司完工撤场,未对挖空申请人门前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称“你们不处理,我就不叫你们走”,该公司挖掘机停在申请人房屋下面路上。后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给申请人戴上手铐,强行将申请人带到派出所。10月22日11点过,公安机关将申请人释放。10月24号,因有人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并要求申请人把挖机放了,问题由国土局来处理,当时挖机就离开。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几次,并于2023年11月15日将申请人带至广元拘留6天。
申请人认为:一是被申请人在(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到:10月22日晚,民警将徐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告知其不得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晚结束调查不属实。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戴上手铐拉至派出所,什么也没有问、没有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传唤至派出所调查不相符。二是被申请人在(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到:2023年10月24日上午,民警再次出警到现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仍将该挖掘机拦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现场不属实。2023年10月24日上午,公安来的时候,挖掘机在路上,申请人没有拦他。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处空白且处罚不当,事实与情节不符,与裁量权规定不一致。四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不亮证执法,申请人房屋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方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严重受到损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申请人只有采取阻挡挖掘机离开现场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不提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或认定或间接认定申请人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施工方对申请人房屋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危及申请人家5口人的生命是被申请人允许的。习近平总书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管执法必管安全”是一句空话。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0月22日晚19时许,在朝天区某村1组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的赵某某准备驾驶挖掘机离开,在经过朝天区某村1组徐某某、王某某家旁边的公路上时,被徐某某、王某某以施工影响其安全为由拦下不让开走。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以自家门前的堡坎未处理,想以阻挡挖掘机离开现场的方式,让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答复。10月22日晚,民警将徐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告知其不得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晚结束调查,徐某某回到家中后,又与王某某通过拦在挖掘机前的方式继续阻挡挖掘机离开,直到2023年10月24日上午,民警再次出警到现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仍将该挖掘机拦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现场。
一是徐某某提出关于10月22日晚,民警将徐某某传唤 至朝天派出所调查,并告知其不得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晚结束调查不属实的问题。2023年10月22日,朝天派出所接赵某某报警:有人拦住其挖机不让其离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辆挖掘机被人拦在朝天区某村1组路上,挖掘机前方路上站有老百姓,导致挖掘机不能驶离。经核实,堵住挖掘机的人员当中有徐某某,坐在挖掘机前不让挖掘机离开。出警人员在现场告知徐某某不得阻拦挖掘机驶离现场,否则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时,徐某某等人仍继续挡在挖掘机前面,同时便将双手伸向处警人员,称“我违了什么法了,我违了法你们把我抓走嘛”。后其妻子王某某到达现场,出警人员在现场了解劝说无效后便让徐某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此时徐某某情绪非常激动,拒不配合现场出警人员,在现场处外边系一高堡坎,为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现场出警人员便抓着徐某某的胳膊往里面走,防止发生意外坠落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徐某某一直在反抗,并躺在地上,称警察打人了,王某某也宣称警察打人了,现场围观群众较多,多为徐某某、王某某亲戚、邻居。见此情况,出警人员便将徐某某强制传唤至朝天派出所。在徐某某被传唤到朝天派出所后,民警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徐某某亲戚到朝天派出所提出要带徐某某回家,此时询问已结束,民警便让其将徐某某带走。
二是徐某某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到的“2023年10月24日上午,民警再次出警到现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仍将该挖掘机拦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现场不属实”的问题。2023年10月22日晚20时许,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挖掘机被老百姓拦住,不让离开。朝天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赴现场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某等人坐在挖掘机前拦住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不让离开。后徐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赵某某同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对徐某某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明确告知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不得以阻拦挖掘机离开现场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晚询问结束后,徐某某离开公安机关。2023年10月24日,朝天派出所接到赵某某电话报警称,其挖掘机仍被老百姓拦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朝天派出所民警再次到现场出警。在出警民警到达朝天区某村1组赵某某挖掘机被拦现场后,发现挖掘机仍被王某某、徐某某拦在路上。王某某等人搭小板凳坐在公路上,同时挖掘机前路上有柴火燃烧过的痕迹。出警民警在现场告知王某某等人,有事情解决事情,不要将挖掘机拦在路上,王某某等人明确告知出警民警不行,事情不解决挖掘机不能走。
三是徐某某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处空白且处罚不当,事实与情节不符,与裁量权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徐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系报案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查处,并有现场视频等资料为证。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其二人认为地质灾害治理存在问题,见施工挖掘机将要离开现场,于是便采用拦住挖掘机不让离开现场的方式,逼迫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出面进行答复、解决。在2023年10月22日晚,出警民警到达事发现场,明确告知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后,徐某某、王某某仍采取白天守、晚上守的方式,继续将挖掘机拦在公路上,致使挖掘机不能离开现场,直至2023年10月24日上午,赵某某的挖掘机仍被徐某某、王某某等人拦在公路上,赵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徐某某、王某某等人仍明确表示,如果其提出的要求不能得到解决,就不会放挖掘机离开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空白处系需根据具体执行时间填写,于是留有空白。
四是徐某某提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对其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不亮证执法,房屋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徐某某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况,且阻拦挖掘机行驶并不能保护其合法财产安全。行为人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到案后,其供述知道在赵某某报警后,到现场出警的是警察,且现场出警人员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在场人员向出警人员索要扣押证,属无理要求。出警人员在2023年10月24日接到报警后前往出警时,即联系了朝天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到现场,对徐某某、王某某的诉求进行核查,同时对徐某某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2023年11月15日,向徐某某、王某某电话告知处罚结果。徐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投送至广元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执行时间2023年11 月17日至2023年11月23日)。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单、四川省广元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广市拘收字**号)、四川省广元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广市拘收字**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传唤证(广朝公(朝)行传字〔2023〕**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合议记录、视听资料证据(数据光盘)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9日,赵某某受朝天区某村一组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方邀请,驾驶其与另一合伙人购置的挖掘机到朝天区某村一组实施修建抗滑桩施工作业,其未实施申请人徐某某所反映的门前土坡开挖作业。22日晚19时许,赵某某驾驶挖掘机离开作业点,在经过朝天区某村一组徐某某、王某某家旁边的公路时,被申请人徐某某拦停,随后申请人徐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通过堆放木柴、站立或坐在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前阻挡其离开。申请人徐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阻挡挖掘机离开,诉求是要政府或村上解决他家门前土坡被挖影响其房屋安全问题。赵某某见无法离开,便报了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告知申请人阻挡挖掘机正常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说理和劝解,申请人徐某某不听劝解,继续阻挡挖掘机不让离开。当晚,民警将徐某某传唤至朝天派出所,传唤过程中因申请人徐某某拒不配合,被民警强制传唤;申请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对徐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再次明确阻碍挖掘机正常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徐某某也表示知道自己行为错误,表示不再挡路,希望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当晚询问结束后,徐某某回到家中。在申请人徐某某被传唤期间以及回家后,其妻王某某继续阻挡挖掘机不让离开,申请人徐某某回家后,又参与实施了阻挡挖掘机离开的行为。10月24日上午,赵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再次出警到达现场,并联系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地质勘探人员到场,对申请人徐某某反映的问题现场进行了查看,后在民警要求下,申请人徐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于10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放行被阻挡的挖掘机让其离开。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对案件开展调查,对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之妻王某某、报案人赵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收了报案人提供的现场视频及照片,提取了申请人户籍证明资料。11月7日,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于同日将申请人投送至广元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至11月23日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单、四川省广元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广市拘收字**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王某某户籍证明、徐某某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证据(数据光盘)、视听资料证据(数据光盘)内容及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询问笔录(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合议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朝天区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对本案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数据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22日19时许,徐某某、王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影响其房屋安全为由,拦停并阻挡与其所反映的门前土坡开挖作业影响其房屋安全无关的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离开,直至10月24日上午11时许才同意放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决定给予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
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未参与申请人家门前土坡挖掘作业,也非朝天区某村一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财物,与申请人所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无关。申请人及其配偶阻挡赵某某挖掘机不让离开,经民警现场劝解、警告,并传唤告知其行为违法,仍继续阻挡挖掘机离开,时间跨度三天,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申请人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且不存在较重情形,给予申请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实施传唤,及时开展询问、调查和取证工作,查明了案件事实;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规定。
五、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几个问题。一是申请人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在(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到:10月22日晚,民警将徐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告知其不得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晚结束调查不属实”。根据申请人徐某某2023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及王某某、赵某某询问笔录可知,10月22日,出警民警将徐某某强制传唤至朝天派出所并对其进行询问,制作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上有申请人签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异议,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二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到:2023年10月24日上午,民警再次出警到现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仍将该挖掘机拦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现场不属实”。根据申请人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询问笔录可知,2023年10月24日上午,赵某某到挖掘机被堵现场,想要开走挖掘机,徐某某、王某某没有同意,赵某某再次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徐某某、王某某二人仍将该挖掘机阻挡在路上,没有让其离开。直到自然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地质勘探人员到达现场,看完申请人徐某某反映的问题现场后,申请人徐某某和其妻王某某才根据民警要求,于当日11时左右,同意赵某某驾驶挖掘机离开。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异议,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三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处空白且处罚不当,事实与情节不符,与裁量权规定不一致”。根据徐某某、王某某及赵某某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证据(数据光盘)证实,申请人徐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因不构成较重情节,给予申请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适用格式文书制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尚未确定执行时间,具体执行时间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填写,处罚决定书留有空白符合实际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四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使用法律错误,不亮证执法,申请人房屋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从规定内容看,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应该是侵权人。本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为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阻挡非侵权人赵某某驾驶的挖掘机通行,系主张民事权利对象错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申请人根据案情实际,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本案中民警在出警现场按规定着装,在调查询问时出示了人民警察证件,符合出示执法证件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解决。
六、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相关部门确认或间接确认申请人家房屋安全诉求。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3〕1号)要求申请人明确提出该项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并说明与该申请事项有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该补正事项未予补正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前述规定,申请人请求责令相关部门确认或间接确认申请人家房屋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和调整对象,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