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 | |||
电话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国家、省有关造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的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森林防火股、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造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的规章。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森林防火股、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林草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市林业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或市林业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区林业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或区林业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森林防火股、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责任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实体公开栏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39-8622101 | |||
规划信息 | 林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39-8622101 | |||
统计信息 | 经审核可公开的林业统计数据形成的报告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各统计机构 | 政府网站、实体公开栏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X条X款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制定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 森林防火股、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行政处罚 | 1.林地林木管理:对违法发包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林种的行政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违规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垦或毁林(开垦、采石、采砂、放牧等)的行政处罚;对皆伐长江水源涵养林的行政处罚;对损害重点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对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的行政处罚;对擅移胸径10cm以上活立木或珍贵树木致其死亡的行政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行政处罚。对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种子种苗管理:对违法引种、调运、进出口种子(含假劣种子、禁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销售供应无合格证/检疫证种苗的行政处罚;对未建/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计划使用良种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未执行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3.野生动植物保护: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禁采区/期采挖省重点保护植物在的行政处罚;对破坏保护设施/标志/环境的行政处罚。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含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地方保护)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持有、使用标识或文件的行政处罚;对违法邮寄、携带、寄递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引进/放生/丢弃境外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违法考察、采集、拍摄的行政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猎捕买卖益鸟或破坏鸟巢鸟卵的行政处罚;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4.自然保护地:对非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药、采石、挖沙等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的行政处罚;对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地或不服从管理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破坏界标的行政处罚。对在保护地/禁猎(渔)区/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各类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5.森林防火:对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防火期携带火种/易燃物入林区或野外违规用火的行政处罚;对经批准生产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对高火险期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未装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或逾期不消隐患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单位/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6.湿地保护:对违法开垦、填埋、排干、截断水源、开采泥炭、排水破坏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7.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对开山、采石、开荒、修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同意采集标本药材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地、生火、攀折、放牧的行政处罚;对损坏林木设施、乱刻乱画的行政处罚。8.植物检疫与病虫害防治:对未办检疫证或报检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应检植物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带病虫种苗造林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病虫害不治或治不力致蔓延的行政处罚;对瞒报虚报虫情的行政处罚;对违规试验生产推广带疫材料的行政处罚。9.沙化土地治理:对在治理区内砍挖植被、开垦采矿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对在封禁区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营利性治沙致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对不按方案治理或验收不合格不续治的行政处罚。10.其他:对拒绝阻碍林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损坏天然林保护/封育标牌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对患人畜共患病人员违规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标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对执行废止或未备案标准的行政处罚;对无标生产、未按标生产、冒用标准的行政处罚。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股 | 0839-8622101 |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代为恢复草原植被;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代为补种树木;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0839-8622101 | |||||||||
公共服务 | 林业行业要闻、工作动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39-8622101 |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预算法》第十四条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0839-8622101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
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次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0839-86221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1号 | |||||||||||
其他公开事 项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其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 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 森林防火股、造林和产业发展股 | 0839-8622101 |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 |||||||||||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