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朝天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2025-01-24  来源: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朝天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广朝府公字〔2025〕11号)

为推进广元市朝天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朝天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广朝府公字〔2025〕7号),编制形成《广元市朝天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李家镇望远山社区2组、协议村1组、2组,临溪乡桃树村2组,麻柳乡复兴社区6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4860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李家镇望远山社区2组农用地0.0144公顷(含林地0.0144公顷),协议村1组农用地0.1531公顷(含耕地0.1531公顷),协议村2组农用地0.0122公顷(含林地0.0122公顷);临溪乡桃树村农用地0.2162公顷(含林地0.2162公顷);麻柳乡复兴社区农用地0.0901公顷(含耕地0.0149公顷、林地0.06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8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朝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当季大、小春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0元/m2的签约奖励;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房屋拆除奖励。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办理为准。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六、补偿登记

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到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朝天区分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无需听证。

土地征收部门:广元市朝天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839-8680994

公告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

特此公告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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