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召开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调定价和
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令〔2018〕21号令)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召开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调定价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点00分
地点:区项目大数据中心会议室(区影剧院2楼)
二、听证事项
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调定价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三、听证方案要点(详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7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14名):赵勇、赵志亮、欧秀华、贾好春、马小慧、张明兰、李茂奇、雷发光、张松勤、王俊华、(居民代表10人),余加慧、张文波、何蓉、赵喜均(非居代表4人);
(二)经营者参加人(2名):邓成全(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周永光(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三)专家学者参加人(1名):邓甫昌(区委党校);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和社会组织参加人(10名):赵刚(区人大代表)、淡小平(区政协委员)、张国生(区委政法委)、王芙玲(区司法局)、贾蕾(区住建局)、杨斌(区市场监管局)、王青霞(区信访局)、乔海峰(朝天镇人民政府)、陈文斌(羊木镇人民政府)、王耀(沙河镇人民政府)。
五、听证人名单(3名)
冯晶(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杨富根(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负责人)、刘玮(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干部)。
六、新闻媒体席和旁听席(4名)
(一)新闻媒体代表:曾媛(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二)旁听代表:向琳(区发展和改革局干部)、王明燕(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李应福(朝天区羊木镇群众)。
附件: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调定价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要点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
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燃气销售价格调定价和
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要点
一、朝天区乡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配气成本为0.92元/立方米,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配气成本为1.74元/立方米。
二、拟定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县区,经成本监审,拟定配气价格为: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居民配气价格0.75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1.02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设为三档,各档气量按“第一档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确定;用气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各档气量标准:第一档:每户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每户每年481-660立方米;第三档:每户每年661立方米以上。各档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按1﹕1.2﹕1.5的比价制定。为保障多人口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4人以上(不含4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增加120立方米。
2.居民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按照居民用气阶梯一档气价格比价1:1.1执行。
3.在第一档和第二档之间增加居民用户取暖用气量1500立方米/年。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四、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终端价格定价机制,综合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周边县区居民用气价格水平等因素,拟定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2.65元/立方米。
(1)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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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及类别 |
现行销售 价格 |
拟定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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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增 |
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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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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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 |
2.4 |
0.25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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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 |
2.4 |
0.71 |
3.11 |
|
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 |
2.4 |
1.39 |
3.79 |
|
居民合表用气 |
2.4 |
0.48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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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暖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之间增加居民用户取暖用气量150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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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2)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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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及类别 |
现行销售 价格 |
拟定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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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增 |
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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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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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及以下 |
2.52 |
0.13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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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户年用气量481-660立方米 |
2.98 |
0.13 |
3.11 |
|
第三档:户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 |
3.66 |
0.13 |
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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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气 |
2.75 |
0.13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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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暖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之间增加居民用户取暖用气量150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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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2.88 |
(3)执行范围。广元市洪瑞燃气有限公司、广元市隆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朝天区辖区供气范围内: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包括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食堂用气、行政事业及公共服务机构食堂用气等,其中除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外,其他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均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运输费用)。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联动调整执行期限结束后,恢复原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按年度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四)联动幅度。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六)联动程序。根据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他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由发改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拟定联动调整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其他方面。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参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燃气企业根据联动机制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同时,为保障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性,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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