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80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10-17 |
发布时间: 2017-10-17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7]15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府办发〔2017〕1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5〕17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市民〔2016〕15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是改进特困供养方式、提升特困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精准扶贫中兜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措施,突破乡镇区域界限和服务范围,有效整合现有服务功能,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需求的敬老院服务管理新机制。敬老院作为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改部门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等部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方案;财政部门要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加大投入及配套政策,并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敬老院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和业务指导,确保安全稳定;人社部门要指导事业单位性质的敬老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工作人员;住建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与可行,科学规划敬老院建设区域布局,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指导敬老院危房改造工作;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内设医务室、卫生防疫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食药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食品卫生安全的业务指导,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各乡镇要管好所辖敬老院的国有资产、安全生产、日常经营。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充分发挥特困供养对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到敬老院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所有敬老院必须健全和完善财务收支、膳食卫生、护理服务、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安全保卫、医疗救助、文书档案、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严格规范执行,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安全等组成,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要制定完善包括院长在内的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特别要认真履行敬老院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联防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具体到人、落实到岗。区民政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特困供养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对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培训,建好队伍
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是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防范恶性事件发生的关键。要高度重视敬老院服务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服务管理人员,原则上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2人,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供养服务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要健全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管理长效机制,选调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专职院长,要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要加强服务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组织供养对象疏散逃生并有效开展救援。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落实公办敬老院运行工作经费,其中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5万元,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10万元。按规定逐步提高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要完善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考核机制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尽其责、人尽其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工作。
五、充分利用,完善服务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建设敬老院的目的,牢记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供养水平。敬老院应在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并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自愿入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化代养服务,并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行、服务同质、待遇公平和政策标准公开的原则,为入院的特困老人和其他社会老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已建成敬老院的作用,加快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巩固和提高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水平。要积极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养老新路子,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印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5〕17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市民〔2016〕15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是改进特困供养方式、提升特困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精准扶贫中兜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措施,突破乡镇区域界限和服务范围,有效整合现有服务功能,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需求的敬老院服务管理新机制。敬老院作为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改部门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等部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方案;财政部门要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加大投入及配套政策,并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敬老院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和业务指导,确保安全稳定;人社部门要指导事业单位性质的敬老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工作人员;住建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与可行,科学规划敬老院建设区域布局,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指导敬老院危房改造工作;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内设医务室、卫生防疫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食药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食品卫生安全的业务指导,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各乡镇要管好所辖敬老院的国有资产、安全生产、日常经营。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充分发挥特困供养对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到敬老院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所有敬老院必须健全和完善财务收支、膳食卫生、护理服务、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安全保卫、医疗救助、文书档案、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严格规范执行,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安全等组成,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要制定完善包括院长在内的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特别要认真履行敬老院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联防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具体到人、落实到岗。区民政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特困供养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对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培训,建好队伍
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是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防范恶性事件发生的关键。要高度重视敬老院服务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服务管理人员,原则上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2人,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供养服务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要健全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管理长效机制,选调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担任敬老院专职院长,要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要加强服务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组织供养对象疏散逃生并有效开展救援。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落实公办敬老院运行工作经费,其中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5万元,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10万元。按规定逐步提高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要完善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考核机制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尽其责、人尽其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工作。
五、充分利用,完善服务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建设敬老院的目的,牢记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供养水平。敬老院应在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并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自愿入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化代养服务,并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行、服务同质、待遇公平和政策标准公开的原则,为入院的特困老人和其他社会老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已建成敬老院的作用,加快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巩固和提高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水平。要积极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养老新路子,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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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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