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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8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10-17
发布时间: 2017-10-17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7]16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朝府办发〔2017〕16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七个局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市民〔2016〕15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广元市民政局文件

广市民〔2016〕159号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实 施 意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1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三、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等情况,适时发布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底限,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具体救助供养执行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

(三)规范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通过殡葬救助和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驻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各县区要统一制定本地特困人员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和评议内容、方式、程序。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各县区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或供养机构。

7.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规范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委托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六)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主体,包括农村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床位数、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原则上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2人,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供养服务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重点民生领域支出需求。中央、省、市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县级财政兜底保障。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中60张床位以下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5万元,60张床位及以上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财政预算不低于10万元。各级财政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民政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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