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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 建 工 作 的 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8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10-17
发布时间: 2017-10-17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7]24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府办发〔2017〕24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

创 建 工 作 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7〕3号)精神,我区被认定为全国204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建试点单位之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确保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建工作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现将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是全市打造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重要工作任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要统筹做好区级相关乡镇和部门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培训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实效,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创建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制,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细化创建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落实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乡镇、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依法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区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区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农产品,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及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对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入户率达到100%。鼓励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积极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实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加强工作力量,落实保障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作用,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区、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标准宣传培训、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制订区、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八)完善创新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区、乡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衔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推进产销衔接,形成一套科学管用的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

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标语、集中承诺和宣传专栏等宣传教育方式,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宣传培训,通过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重点总结宣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切实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功能和作用,整体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落实创建责任,严格工作考核

区政府已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目标任务连续两年下达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朝天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逗硬奖惩,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成功。对创建工作重视不高,任务不明,责任不清,推诿扯皮,敷衍搪塞以及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核查验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5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6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2分),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分)。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4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0.5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1分)。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包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知识宣传普及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遇到问题的处置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内容的满意度。

三*、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四、由群众满意度的分子数值乘以20%,测算出群众满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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