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90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10-17 |
发布时间: 2017-10-17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发[2017]39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府办发〔2017〕39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
规划》《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预案》《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
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确保全区政府债务风险总体稳定可控。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
为防范和化解全区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府办发〔2017〕37号)和各级财政关于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为: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举债方式规范,期限结构合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具体目标为:债务余额不超过省、市政府核定及区人大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全区债务率指标控制在风险预警线内,债务率指标逐步改善,存量政府债务在2018年8月前全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协调。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区金融办根据财政部门通报的风险预警结果,按照职能职责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提示,控制向高风险地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参与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区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提示机制。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债务余额、债务结构、财力水平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向区政府进行通报。如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将尽快完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时降低债务风险水平。
(三)实行高风险地区约谈通报制度。如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区政府将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风险化解规划,降低债务风险;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四)严控新增债务限额。根据全区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全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确保债务风险可控。坚持“增减挂钩”,原则上不增加政府债务余额;一般债务率超过风险预警线,原则上不增加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率超过风险预警线,原则上不增加专项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因素需要新增政府债务余额的,区政府可适度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
(五)强化高风险地区债务偿还。根据预警和提示风险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存量债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年初预算编制的审核,督促地方政府将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纳入预算,对地方政府债券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风险预警后,要加大债务偿还力度,切实降低债务风险水平。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风险提示后,要有针对性化解风险,严防债务风险继续增加。若一般债务率较高,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一般债务偿还力度;若专项债务率较高,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若新增债务率较高,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若偿债率较高,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若逾期债务率较高,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六)积极争取置换债券促进存量债务结构优化。对存量政府债务,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优化来源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优化区域结构的要求,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置换债券资金,逐步将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力争2018年8月前实现存量政府债务全部置换,明显降低债务成本。
(七)防范企事业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严格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由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政府债务,严格由原定收入来源安排偿还;对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责任或实施救助的存量或有债务,应由债务单位切实履行偿还责任,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安排资金偿债;债务单位确已无法偿还的债务,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由提供担保的政府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防范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转移。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偿债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其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偿债承担有限责任。
(八)提升地方政府债务承受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地方政府债务承受能力。全面清理政府资产,统筹组织财政收入,壮大可偿债财力规模;积极培植财源,认真落实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稳定性强、税源基础广、贡献力度大的产业,增加地方政府自身偿债能力;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合理划分政府支出责任,增强地方偿债能力。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6〕5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朝天辖区举借政府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因无法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并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辖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二)统筹协调。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区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明确责任。区政府对辖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财政局牵头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四)及时处置。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相关工作,防止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建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具体履行相应职责。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职责。1.区财政局是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做好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以及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协调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审计局负责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区国资局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5.区金融办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7.区司法局负责处理因政府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8.区级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六、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机制
1.开展债务风险预警。区财政局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全区债务风险状况,若债务风险高较,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若债务风险相对较低,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2.对债务单位实施提示。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监测。区、乡(镇)政府及区级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三)信息报告。区、乡(镇)政府和区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现问题,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
七、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条件。当债务单位无法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涉及额度大、范围广,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出现或可能出现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时,区政府应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二)分层应急响应。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当地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朝天辖区出现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将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依次逐级报告市、省政府。
(三)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区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偿还化解的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债务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督促债务单位通过变卖资产、减少支出等方式及时偿还债务,组织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2.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各类非公益性资产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3.向上级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用于偿还债务。
4.区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到期政府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债权人集中逼债。
5.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八、事后评估
在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地政府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形成的原因、债务性质、债务责任主体、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和影响等。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九、责任追究
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相关部门执行。对违法违规举债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更新解释
本预案授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十一、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区、乡(镇)政府及区级部门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区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市政府核定的全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偿还债务利息。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发行工作。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并转贷市政府,市政府再转贷至区政府。区政府负责转贷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十条 区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区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区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区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区财政局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组织区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全区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政府、区级部门(单位)分别编制乡(镇)政府、区级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单位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存量债务中的或有债务因预算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在不突破限额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区级、乡(镇)级两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政府债务余额、期限结构、财力水平的动态变化和新增项目需求等相关因素,合理编制未来3年债务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债务收支预算。保工资、保运转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调控财力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编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收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债券(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即调入政府性基金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收入)。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相应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还本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本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还本支出、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明细科目反映;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明细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来源。
(一)一般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和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专项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入专项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专项债券(转贷)收入。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无偿债来源的到期政府债务应当单独增加附注说明。同时提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通过债券置换、资产处置抵押、债务展期重组等方式将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级债务预算执行,加强债务收入组织。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举借政府债务,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举债。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切实加强债务支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债务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债务偿还责任,维护政府信用。预算安排的转贷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逐级上缴省财政厅。若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将承担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的罚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区财政局应当将债务收支执行情况,随国库收支月报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专项债务一经明确对应政府性基金,其债务收支应当按对应政府性基金进行分项平衡,不得在不同政府性基金间进行调剂。
第三十一条 因债权人消失、债务清算重组等原因减少存量政府债务,区财政局应当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对核销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应当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章 债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统一编入决算草案,应当包括经
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使用、偿还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各单位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反映收支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安排使用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
(一)新增债券中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一般债券资金,收回本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
(二)置换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不得长期滞留国库。置换债券中确定当年12月31日前无法使用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置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原定偿债来源组织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债务到期当年安排偿还对应债务。
第三十七条 当期库款余额超过本级财政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区财政局可按照规定使用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收到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严禁垫付资金长期挂账。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债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接受上级政府及区人大、区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债务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预算执行结束后,区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债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区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四)区金融办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金融机构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评估对象,通报相关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主要指标为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辅助指标为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
(一)综合债务率。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二)一般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一般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三)专项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专项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上述公式中:
1.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保障以及其他必保支出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
2.发展能力调整系数反映收入依存度、收入波动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式表示为:发展能力调整系数=收入依存度×收入稳定性×GDP增长水平。其中:收入依存度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返还性收入之和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及转移支付收入之和的比重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收入稳定性采用连续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变动值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GDP增长水平采用连续5年GDP平均增速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
3.一般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表示为:一般债务调整系数=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4.专项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表示为:专项债务调整系数=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四)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公式表示为:
(五)偿债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当期偿债压力,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公式表示为:
(六)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当期流动性风险,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公式表示为:
第七条 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若综合债务率高于(含)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含)100%,将实施风险预警;若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高于(含)8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含)100%,将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 若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若被风险预警,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新增政府债务,可适度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
(二)若被风险提示,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若一般债务率较高,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若专项债务率较高,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全面关注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若新增债务率较高,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若偿债率较高,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若逾期债务率较高,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九条 未被风险预警或提示,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评估和预警频次。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增加风险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通报制度。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每年通报1次。
第十四条 若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区政府将结合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相关单位进行全区通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债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债务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审计局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范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察局)。
广元市朝天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
规划》《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预案》《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
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确保全区政府债务风险总体稳定可控。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
为防范和化解全区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府办发〔2017〕37号)和各级财政关于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为: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举债方式规范,期限结构合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具体目标为:债务余额不超过省、市政府核定及区人大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全区债务率指标控制在风险预警线内,债务率指标逐步改善,存量政府债务在2018年8月前全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协调。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区金融办根据财政部门通报的风险预警结果,按照职能职责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提示,控制向高风险地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参与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区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提示机制。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债务余额、债务结构、财力水平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向区政府进行通报。如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将尽快完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时降低债务风险水平。
(三)实行高风险地区约谈通报制度。如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区政府将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风险化解规划,降低债务风险;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四)严控新增债务限额。根据全区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全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确保债务风险可控。坚持“增减挂钩”,原则上不增加政府债务余额;一般债务率超过风险预警线,原则上不增加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率超过风险预警线,原则上不增加专项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因素需要新增政府债务余额的,区政府可适度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
(五)强化高风险地区债务偿还。根据预警和提示风险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存量债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年初预算编制的审核,督促地方政府将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纳入预算,对地方政府债券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风险预警后,要加大债务偿还力度,切实降低债务风险水平。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风险提示后,要有针对性化解风险,严防债务风险继续增加。若一般债务率较高,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一般债务偿还力度;若专项债务率较高,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若新增债务率较高,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若偿债率较高,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若逾期债务率较高,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六)积极争取置换债券促进存量债务结构优化。对存量政府债务,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优化来源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优化区域结构的要求,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置换债券资金,逐步将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力争2018年8月前实现存量政府债务全部置换,明显降低债务成本。
(七)防范企事业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严格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由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政府债务,严格由原定收入来源安排偿还;对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责任或实施救助的存量或有债务,应由债务单位切实履行偿还责任,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安排资金偿债;债务单位确已无法偿还的债务,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由提供担保的政府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防范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转移。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偿债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其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偿债承担有限责任。
(八)提升地方政府债务承受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地方政府债务承受能力。全面清理政府资产,统筹组织财政收入,壮大可偿债财力规模;积极培植财源,认真落实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稳定性强、税源基础广、贡献力度大的产业,增加地方政府自身偿债能力;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合理划分政府支出责任,增强地方偿债能力。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6〕5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朝天辖区举借政府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因无法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并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辖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二)统筹协调。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区财政、发改、国资、金融、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明确责任。区政府对辖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财政局牵头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四)及时处置。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相关工作,防止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建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具体履行相应职责。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职责。1.区财政局是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做好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以及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协调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审计局负责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4.区国资局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5.区金融办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7.区司法局负责处理因政府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8.区级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六、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机制
1.开展债务风险预警。区财政局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全区债务风险状况,若债务风险高较,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若债务风险相对较低,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2.对债务单位实施提示。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监测。区、乡(镇)政府及区级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三)信息报告。区、乡(镇)政府和区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现问题,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
七、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条件。当债务单位无法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涉及额度大、范围广,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出现或可能出现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时,区政府应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二)分层应急响应。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当地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朝天辖区出现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将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依次逐级报告市、省政府。
(三)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区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偿还化解的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债务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督促债务单位通过变卖资产、减少支出等方式及时偿还债务,组织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2.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各类非公益性资产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3.向上级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用于偿还债务。
4.区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到期政府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债权人集中逼债。
5.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八、事后评估
在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地政府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形成的原因、债务性质、债务责任主体、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和影响等。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九、责任追究
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相关部门执行。对违法违规举债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更新解释
本预案授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十一、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区、乡(镇)政府及区级部门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区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市政府核定的全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偿还债务利息。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省财政厅负责具体发行工作。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并转贷市政府,市政府再转贷至区政府。区政府负责转贷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十条 区政府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区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将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债务收支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区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监督区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债务收支预算执行。
(一)区财政局作为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债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编制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预算方案;组织区级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全区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政府、区级部门(单位)分别编制乡(镇)政府、区级本部门(单位)债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单位债务收支预算执行;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债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存量债务中的或有债务因预算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在不突破限额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区级、乡(镇)级两个层级。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为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别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政府债务余额、期限结构、财力水平的动态变化和新增项目需求等相关因素,合理编制未来3年债务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额度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债务收支预算。保工资、保运转和必保民生以外的政府可调控财力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编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收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债券(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即调入政府性基金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收入)。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相应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调入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编制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债务转贷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转贷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包括一般债券还本支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本支出、外国政府贷款还本支出、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债务支出主要包括: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支出的预算科目列报。
(一)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列报。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明细科目反映;一般债务转贷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明细科目反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列报。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专项债务转贷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支出预算来源。
(一)一般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和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一般债券(转贷)收入、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入。
(二)专项债务还本支出预算来源包括置换债券(转贷)收入、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入专项收入;付息支出、发行费用支出预算来源为除债务(转贷)收入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预算来源为新增专项债券(转贷)收入。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无偿债来源的到期政府债务应当单独增加附注说明。同时提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通过债券置换、资产处置抵押、债务展期重组等方式将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级债务预算执行,加强债务收入组织。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债务预算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可以安排下列债务支出:
(一)上年度债务资金结转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举借政府债务,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举债。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管理,支出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收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切实加强债务支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债务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债务偿还责任,维护政府信用。预算安排的转贷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逐级上缴省财政厅。若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将承担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的罚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按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区财政局应当将债务收支执行情况,随国库收支月报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专项债务一经明确对应政府性基金,其债务收支应当按对应政府性基金进行分项平衡,不得在不同政府性基金间进行调剂。
第三十一条 因债权人消失、债务清算重组等原因减少存量政府债务,区财政局应当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对核销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已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应当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章 债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债务收支统一编入决算草案,应当包括经
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使用、偿还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各单位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财政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时反映收支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安排使用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结转结余。
(一)新增债券中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一般债券资金,收回本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
(二)置换债券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库款管理要求尽快完成置换,不得长期滞留国库。置换债券中确定当年12月31日前无法使用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置换符合规定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原定偿债来源组织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债务到期当年安排偿还对应债务。
第三十七条 当期库款余额超过本级财政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区财政局可按照规定使用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收到债券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严禁垫付资金长期挂账。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债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接受上级政府及区人大、区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债务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预算执行结束后,区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债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区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四)区金融办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金融机构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评估对象,通报相关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主要指标为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辅助指标为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
(一)综合债务率。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二)一般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一般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率= | 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 | ×一般债务调整系数×100% |
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发展能力调整系数 |
(三)专项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专项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公式表示为:
专项债务率= | 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 | ×专项债务调整系数×100% |
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发展能力调整系数 |
上述公式中:
1.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保障以及其他必保支出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
2.发展能力调整系数反映收入依存度、收入波动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式表示为:发展能力调整系数=收入依存度×收入稳定性×GDP增长水平。其中:收入依存度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返还性收入之和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及转移支付收入之和的比重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收入稳定性采用连续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变动值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GDP增长水平采用连续5年GDP平均增速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
3.一般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表示为:一般债务调整系数=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一般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4.专项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公式表示为:专项债务调整系数=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专项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
(四)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 | 一般债务余额增长额 | ×100% |
一般债务余额 | ||
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 专项债务余额增长额 | ×100% |
专项债务余额 |
(五)偿债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当期偿债压力,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偿债率= |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 ×100%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线下债务还本支出) | ||
专项债务偿债率= |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 | ×100%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含线下债务还本支出) |
(六)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当期流动性风险,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逾期率= | 一般债务逾期额 | ×100% |
一般债务余额 | ||
专项债务逾期率= | 专项债务逾期额 | ×100% |
专项债务余额 |
第七条 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若综合债务率高于(含)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含)100%,将实施风险预警;若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高于(含)8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含)100%,将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 若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若被风险预警,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新增政府债务,可适度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
(二)若被风险提示,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若一般债务率较高,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若专项债务率较高,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全面关注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若新增债务率较高,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若偿债率较高,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若逾期债务率较高,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九条 未被风险预警或提示,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评估和预警频次。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增加风险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通报制度。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每年通报1次。
第十四条 若被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区政府将结合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相关单位进行全区通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债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债务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审计局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范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察局)。
广元市朝天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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