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区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出让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134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10-17 |
发布时间: 2017-10-17 | 发文字号: 广朝府办函[2017]71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府办函〔2017〕7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全区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
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出让金标准及
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土地督察成都局反馈的意见,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要求,现废止区政府办《关于公布全区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出让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广朝府办函〔2014〕23)。
今后,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全区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
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出让金标准及
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土地督察成都局反馈的意见,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要求,现废止区政府办《关于公布全区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出让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广朝府办函〔2014〕23)。
今后,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