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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委办〔2023〕3号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3-01-16 17:24 字体: [ ]

政策解读:《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广朝委办〔2023〕3号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曾家山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切实提升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编制、审批程序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交流、清退等事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建立朝天区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国资国企的领导为召集人,区委编办、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国资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区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意见;审核(审定)区属国有企业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区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效益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并严格落实《广元市朝天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朝国资〔2019114号)。

(二)精简高效。按照精简、优化、高效的要求,合理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做到职责明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专业适配。优先选择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以及适应新的企业管理制度等专业人才。

(四)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职能、规模和业务,适时调整企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应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24个。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中层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计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殊人才和一般职工。区属国有企业辅助性、临时性工作采用劳务派遣或购买劳务服务人员不在编制总量内。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编制总量实行限额管理。

(一)商业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参照市内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优秀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确定员工编制总量,并报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二)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参考现有存量人数,以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经营效益为基本依据,并对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相当、效益相近企业的用工情况,由企业提出并报联席会审定员工编制总量;

编制方案根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确因经营范围扩大、工作任务大幅增加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调整编制,由企业申请,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汇总上报联席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缩减员工编制。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短期性、临时性、替代性等用工。区属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由企业确定用工岗位方案,并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短期性、临时性、替代性等用工,由企业确定用工岗位清单,并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短期性、临时性、替代性等用工,由企业按相关规定,本着严格控制费用成本的原则,自行管理。

各企业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数设定见附件。

第五章 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并结合实际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职数由区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党组织、董事会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

1.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按区委有关规定设置;

2.董事会成员为35人,设董事长1名;

3.经理层成员为13人,设总经理1名;

4.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占经理层职数;

(二)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职。其中:

1.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按区委有关规定设置;

2.董事会成员为3人,设董事长1名;

3.经理层人员不超过2人,设总经理1名。

各企业领导职数设定方案见附件。

(三)职位层级对应:

重要一级企业领导正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参照正科级管理,副职(副总经理等)参照副科级管理;一般一级企业和重要二级企业领导正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参照副科级管理;一般二级企业领导正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参照股级管理。后期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参照层级可动态调整。

(四)领导干部交流。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按照相关程序到区属国有企业任职。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职回归渠道,任职届满且工作成绩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交流到行政(参公)、事业单位(调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由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按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可兼任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设有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并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应分管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其中: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按党章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二)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三)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股权多元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由出资各方约定并以公司章程明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内设机构调整由企业提出设置方案,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人员编制由企业提出方案,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汇总申报,经联席会审定后实施。领导职数调整由企业提出方案,经联席会审核后报区委批准。

第七章 人员招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在核定的限额内招聘员工,优先考虑内部挖潜调剂,确因岗位要求或无调剂余地等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补充人员:

(一)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二)在原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区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中择优考录;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

(四)区属国有企业之间交流任职;

(五)区委任命或提名。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编制总额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提出招聘、选拔计划,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报联席会审定,由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会同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组织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企业根据岗位需求自行或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笔试、面试试题,并参与面试,公开选拔录用,并在招聘后将招聘结果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特殊人才是指取得国家法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工程、投融资等管理类人员。

特殊人才招聘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初步方案,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报联席会审定,按第二十七条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需通过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由各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意见,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议,报联席会审定。招聘的特殊人才符合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条件的,由各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委人才办申报,区委人才办按规定兑现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及调入员工须在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登记备案后,由区属国有企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区委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聘用的员工全部采用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

特殊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原则上初次契约期限不超过两年。经考核合格可续签,签约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员工工资按照《广元市朝天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送人员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底各企业要将重要人事档案资料按管理层级提交组织或人社部门动态更新。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岗位特点、任务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时组织职工培训工作,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等形式,加强职工政治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员工关怀机制。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员工绩效考评制度,其中特殊人才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用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员工管理机制和晋升机制。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跨企业交流的,应由相关企业在用工总额范围内,经充分协商,由调入企业提出初步意见,经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委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做好增减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调动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党纪党规制定员工清退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等问题的员工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结果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要求,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服务关系移交居住地或有关机构管理,有相应资产的应划转地方使用。移交后,企业应保持关心关怀制度和福利不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执行情况将纳入区委巡察和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并作为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五)不按招聘录用程序履行职责的;

(六)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七)在对员工日常管理中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承担。

第四十八条 各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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