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访受理办理程序 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主题:规范信访受理办理程序 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嘉宾:刘汉城
时间:2014-09-24
简介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国家信访局相继推出“诉访分离和不受理越级上访”两项改革新举措,从信访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解信访难题。特别是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朝天区如何学习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9月2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区委群工局局长刘汉城。
文字实录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1:22 发言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国家信访局相继推出“诉访分离和不受理越级上访”两项改革新举措,从信访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解信访难题。特别是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朝天区如何学习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9月2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区委群工局局长刘汉城。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1:48 发言
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后,朝天区是怎样学习贯彻的?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03:05 发言
朝天区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以会代训。召开区乡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会,进一步提高了各级信访工作人员按照《办法》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能力。二是印发宣传资料。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信访改革办法,按照专题解读、知识问答等方式编印宣传手册。三是执法专题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就《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了专题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干部学习贯彻“信访新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3:17 发言
国家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04:54 发言
5月1日,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如何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哪些信访事项不受理、怎样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5:02 发言
《办法》中规定哪6种情况的信访事项不再或不予受理?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06:29 发言
一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比如我区某信访人,想通过走访形式反映土地征用问题,那么依据《办法》,信访人可以向本级机关,即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即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哪个部门先收到来访事项,就要先行受理。二是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三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四是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五是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之日起30日内)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六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6:41 发言
不受理越级上访,是不是限制了公民信访权利,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08:08 发言
《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办法》明确规定了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同时,根据《信访条例》和《办法》规定,来访人对本级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仍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上级有权处理机关反映。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时,要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或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8:14 发言
根据《办法》规定,信访人在走访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09:42 发言
一是弄清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或上级哪个有权处理部门。二是走访中必须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理性走访。三是把握几个时间节点:①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书的时间为实体性受理之日起60日内,申请延期的自实体性受理之日起90日内。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③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④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⑤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09:48 发言
实行逐级走访,让基层解决本地的信访问题,是否会削弱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13:16 发言
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是《办法》的又一重点内容。《办法》规定,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通过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大部分信访问题在基层能够得到解决。《办法》还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查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任追究建议。
[主持人]:于 2014-09-29 09:13:25 发言
实行逐级走访会不会降低工作效能,增加群众的信访成本?
[刘汉城]:于 2014-09-29 09:16:45 发言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减少层层转送的环节,促使基层更集中地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查督办、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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