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主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嘉宾: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兰林
时间:2022-06-29
简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了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薪”苦钱。就广大农民工朋友和建筑企业关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范围、企业主体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偿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读,在线回答网友提问。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朝天区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兰林就广大农民工朋友和建筑企业关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范围、企业主体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偿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读,在线回答网友提问。让我们欢迎兰局长的到来。

[兰局长]: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这个平台跟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互动,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主持人]:我们也非常荣幸邀请到兰局长做客咱们的访谈。兰局长,您好!《条例》的施行无疑为广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撑起了“保护伞”,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兰局长]:农民工是实施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农民工工资收入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必须保证他们的血汗钱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的复杂性,必须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主持人]:《条例》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方面,作了什么明确规定?

[兰局长]: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主持人]:目前,我区农民工群体的法治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请问你们是怎样做到的呢?

[兰局长]:《条例》出台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联合司法、公安、工会等部门,“线上+线下”双线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线上”,我们在广场、车站、公交等人流密集地区设置展板、播放宣传视屏,在出租车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在村(社区)、组微信群发送信息。“线下”,我们深入工业园区、项目工地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张贴标语海报、悬挂横幅、召开宣贯会、发放宣传手册,多形式广泛开展《条例》普法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持人]:《条例》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责任追究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兰局长]: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在处罚额度上,对个人起步1万元,封顶3万。对单位大多是5万起步,封顶10万。

[主持人]:想必通过兰局长的解读,大家对《条例》有力一定了解。现在,我们来听听网友们的提问。网友“骑马游四川”问: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兰局长]:网友“骑马游四川”您好,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主持人]:网友“幸福人生”问:工资保证金,应当由谁存储?

[兰局长]:网友“幸福人生”您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主持人]:网友“花开富贵”问:哪些人是农民工,农民工有什么权利啊?哪些收入算是工资,农民工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呢?

[兰局长]:网友“花开富贵”您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主持人]:网友“独孤九剑”问:我是一个农民工,要是单位拖欠我工资,我应该怎么办?

[兰局长]:网友“独孤九剑”您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主持人]:网友“清风明月”问: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讨薪?

[兰局长]:网友“清风明月”您好,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兰局长,谢谢!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元市朝天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话:0839-8625602 蜀ICP备12028058号-1 广公网备510812010001号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技术支持:好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