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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10      来源: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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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描述

关于征求《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区拟开展“朝天区区长质量奖”评选。根据《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8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广元市朝天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吉明

联系电话:0839-8623572

邮  箱:976120759@qq.com

联系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军师街237号(邮编628012)

附件: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朝天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附件

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照《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促进全区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有效期3年。已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工作细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负责区长质量奖具体评选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工作细则、评审标准;

(二)按评审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四)报请区政府审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六)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创新经验。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朝天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九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申报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区质量强区办。

第十二条 区质量强区办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区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组织进行申报主体资格复核,形成区长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三章 评选表扬

第十三条 区质量强区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应多于拟获奖名额,征求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对通过公示的,区质量强区办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区长质量奖拟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质量强区办将拟获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获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由区质量强区办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通报表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区质量强区办举报,区质量强区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进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举报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举报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表扬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接受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区质量强区办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表扬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得表扬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获取区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表扬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质量强区办核实后报区政府撤销其已获荣誉,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区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二十八条 鼓励获奖组织成为质量倡导者,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相关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结果反馈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实施,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朝天区拟开展“朝天区区长质量奖”评选。根据《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朝天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广元市朝天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8日(共10天)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已经截止。

二、意见征集结果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广元市朝天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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