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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3       来源:区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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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朝天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明确监督职责,预防廉政风险,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朝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区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农产品上行。主要包括电商农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区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等。

  2.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区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商扶贫示范站建设、其他乡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等。

  3.电商人才培训工程。主要包括普及性培训和增值性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农产品网销标准化建设;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村产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电子商务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电子商务扶贫农商对接示范基地建设;电子商务扶贫企业主体培育;农产品、农资电商线上销售运营体验示范店建设;“互联网+旅游”试点示范;区级电商快递物流中心建设区;乡(镇)、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区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项目监理方,负责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量等进行核实核准,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负责提供《项目进度报告书》《项目资金拨付建议书》,为每阶段项目资金的拨付提供依据。在工程类项目中,购买设施设备使用财政资金额度超过50%(含50%)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网络平台建设、购买流量、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除按业绩奖励的项目以外,其余建设运营项目使用公开方式选择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2.扶贫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愿意在我区长期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并有志于电商扶贫的电商龙头企业,电商品牌企业、电商扶贫示范企业、农村专合社、电商创业达人等,重点向扶贫带动力强、扶贫效果好的企业、专合社、电商达人倾斜。鼓励和引导全区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共同管理。区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审批、报备,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负责项目实施完毕后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和项目资金的申请、支付及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区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项目实施与精准脱贫工作紧密衔接、负责项目资金在扶贫领域的使用、监督和扶贫绩效认定。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七条各子项目资金计划,通过财评程序确定,由区商务会同区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报经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专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公开方式取得项目实施资格,或者按程序经公开评定获得业绩奖励资格。

  2.在朝天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4.愿意长期在我区从事电商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合格后,运维期限不少于5年),扶贫带动能力强、扶贫成效明显。

  5.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资金拨付进度:按项目进度分批进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区商务局聘请第三方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总进度40%时,按程序预拨项目资金20%;进度60%时,预拨40%; 进度80%时,预拨60%;项目建设全面竣工后,预拨项目资金70%)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函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区商务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局组织人员(包括第三方项目监理)联合现场查验项目,共同认定是否拨付并签字确认,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专合社)向所在区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区商务局组织区监察、发改、审计、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20年06月底前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专合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分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报经区政府同意,提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审核并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商务、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区商务、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要落实人员组成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扶贫带动情况等开展督查检查,对照绩效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自评为一般和较差的立即停止资金拨付并限期整改,并可适当扣减项目资金;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并追回已拨资金。因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导致未拨的5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被扣减的,按照各子项目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向区商务、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商务、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专合社)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实施,由区商务、区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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