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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6       来源:区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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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商务部绩效评价要求及《省商务厅 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发〔2017〕13号)《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市建〔2018〕8号)文件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朝天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建设所涵盖的工作及参与承建广元市朝天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分配、拨付等工作按照《广元市朝天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朝府发201956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开方式取得项目实施资格,或者按程序经公开评定获得业绩奖励资格。

(二)在朝天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愿意长期在我区从事电商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合格后,运维期限不少于4年),扶贫带动能力强、扶贫成效明显。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给或可能给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区商务局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区范围内任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区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区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要求如实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提供的统计调查资料;

(四)配合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等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区商务局反馈。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月应向区商务局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专家(业务人员)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区商务局按程序上报区电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审议;

(五)区商务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商务局组织重新复核。

(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其他说明性材料;

(四)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80%以下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等内容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区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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