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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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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调解协议和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自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当事人对下列调解协议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第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及达成调解协议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承诺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调解协议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民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十条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驳回确认申请: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裁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裁定驳回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确认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驳回确认申请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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