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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的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2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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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司法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根据《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牢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理念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全市两级法院要深刻认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注重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合法权益,使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让民营企业经营者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1、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准确把握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

2.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适用。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防止刑罚随意扩大适用,最大限度地支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依法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和财产刑。要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尤其是从严审查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的,不得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涉嫌犯罪民营企业的财产,要慎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严格区分行为人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单位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经营者个人合法财产。

4、严格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准确区分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和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5、做好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三、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对涉民营企业和企业财产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发挥民商事审判司法保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处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工商等行政案件。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2、贯彻落实省法院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加大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依法甄别纠正力度,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3、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涉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评估强制措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避免因措施不当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但因暂时资金困难的被诉案件,要多作协调工作,必要时商情主管部门共同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

4、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5、责令民营企业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保全案件,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者设置其他额外担保条件。民营企业以信用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应由其自行选择有担保能力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出具担保函,不得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减轻民营企业的诉讼负担。

6、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尽量做到快审快立,坚持瑕疵补正到位、错误纠正到位,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7、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涉民营企业的产权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建立工作台账,进行专项清理,依法进行甄别纠错,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凸显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创新创业

1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激发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

2、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理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组成知识产权合议庭,吸纳专业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类案快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通过网络立案、要素化审判、当庭裁判,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3.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对接,建立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力。在行政执法检查或司法审判中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的重大商标违法案件及时互相通报。

4、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强调研,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加大赔偿额度,加重对侵权者违法成本,对假冒商标出售伪劣产品、通过相似名称、装潢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高利润行为进行着重惩罚。

5、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鼓励当事人运用时间戳、存证云等新型证据保全技术,减少权利举证成本和难度。

五、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胜诉权益

1、加大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财产查控力度。推进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律师调查令、邀请公证机构协助调查等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着力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债权得到及时兑现。

2、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兑现专项执行行动常态化开展“司法大拜年、失信大曝光、执行大会战”等执行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及时兑现民营企业债权。对于涉及党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范围。

3、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加强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与各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曝光平台的对接,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有履行民营企业到期债权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老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执转破移送程序,推进民营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资源,整合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企业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建立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通过破产程序一体清理债务,彻底化解纠纷。

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

1、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进一步推进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提升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结合司法办案,收集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有效信息,深入分析发案特点、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拓宽获取司法救济渠道。推动形成党委统筹领导、政府财政支持、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司法救助机制,建立民营企业专项救助资金。对于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的申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情形的案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启动上下级法院联合救助机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经营者生活困难,化解矛盾纠纷。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落实“两法衔接”双牵头责任,其他机关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

4、推进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等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定期通报民营企业涉诉、司法保护等情况,及时收集意见建议。支持相关单位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充分发挥其化解专业或者行业领域纠纷的重要作用,强化诉调对接,推动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同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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