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7年版) » 详情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7年版)
发布时间: 2020-12-10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7年版)

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划、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承担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属在朝天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组织对煤炭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及相关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全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与复(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备案工作,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服务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推广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

13.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4.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6.承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职责边界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责任事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综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4359



2-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测检验机构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地面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违反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6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7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矿山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8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0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2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3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4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6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7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8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19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0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实施干打眼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2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3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4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6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7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2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0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冶金企业煤气柜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此项行政权力已不再行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2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尾矿库管理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4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6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7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8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39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0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1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3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4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对机械、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对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6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7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8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49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0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租赁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2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3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4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6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7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8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59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0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1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2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3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4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6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7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8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69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0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1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2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3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4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6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7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8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79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0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1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2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4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6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7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8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89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0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1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2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3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4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5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6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7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8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199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0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1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2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4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5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6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7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8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09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0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1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2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3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4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5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6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7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8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19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0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1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2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3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4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5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6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7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变更后10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8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29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0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1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违反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违反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2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在有冲击地压危害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在有冲击地压危害等条件下从事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3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的爆破、吊装作业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的爆破、吊装作业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4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5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6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7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等不符合规定,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等不符合规定,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8

序号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有自然发火可能性,或者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有自然发火可能性,或者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39

序号

2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0

序号

2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有瓦斯突出危险,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有瓦斯突出危险,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1

序号

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2

序号

2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3

序号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在水体下和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在水体下和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4

序号

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违反探水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违反探水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5

序号

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明令禁止或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以及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使用明令禁止或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以及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6

序号

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检修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企业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检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7

序号

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企业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8

序号

2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49

序号

2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煤矿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煤矿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0

序号

2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请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1

序号

2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2

序号

2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拒绝煤矿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煤矿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3

序号

2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提取或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提取或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4

序号

2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5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6

序号

2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7

序号

2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8

序号

2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59

序号

2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企业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0

序号

2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1

序号

2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企业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矿山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煤矿企业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2

序号

2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3

序号

2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4

序号

2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5

序号

2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不执行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6

序号

2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7

序号

2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8

序号

2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69

序号

2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0

序号

2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1

序号

2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2

序号

2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3

序号

2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4

序号

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5

序号

2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6

序号

2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7

序号

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8

序号

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79

序号

2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0

序号

2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1

序号

2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2

序号

2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3

序号

2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4

序号

2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5

序号

2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6

序号

2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7

序号

2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8

序号

2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89

序号

2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0

序号

2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291

序号

2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2

序号

2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3

序号

2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4

序号

2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5

序号

2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6

序号

2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7

序号

2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8

序号

2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299

序号

2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0

序号

3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1

序号

3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2

序号

3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3

序号

3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4

序号

3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5

序号

3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6

序号

3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7

序号

3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8

序号

3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09

序号

3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0

序号

3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1

序号

3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2

序号

3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3

序号

3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4

序号

3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5

序号

3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6

序号

3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7

序号

3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8

序号

3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粉尘职业危害的企业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19

序号

3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0

序号

3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1

序号

3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2

序号

3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3

序号

3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4

序号

3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法规宣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5

序号

3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6

序号

3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称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实施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2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采取扣押或查封的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实施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执行要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3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31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2-332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转报)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申请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862590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广公网备51081201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