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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2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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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农资领域擅自违法添加、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品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结合广元市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两个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形成失信受损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促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农资(含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和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销商(店)、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和惩戒

(一)判定原则

1.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县级及以上农资质量检查或监测发现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三无”(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饲料添加剂,过期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名单”: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资的(包括在生产、销售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因违规销售农资造成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后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农村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2.农产品生产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在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时追踪问题整改情况,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委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约谈情况。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市农业农村局商请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对已授予的农资诚信经营方面相关荣誉予以取缔。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市发改委列入广元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定期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委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约谈情况。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市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省、国家级的按照程序上报认定机构建议给予摘牌除名。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市发改委列入广元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两个名单”的认定解除程序

为科学、公平、公正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由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库,每次认定、解除“两个名单”时通过随机方式抽取5人成立审定组,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程序

1.拟定建议名单。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本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出现“两个名单”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报送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根据县区报送情况、抽样监测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等,对符合“两个名单”相应判定情形的,提出拟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建议名单。

2.研究确定名单。在“两个名单”审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成立审定组,审定组对拟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建议名单集中研究论证,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纳入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不予纳入的,说明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存档;予以纳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3.通知送达。名单确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填写《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出具《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涉事主体。涉事生产主体收到事先告知书后签署签收回执,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在回执上注明。签收回执由送达单位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存档。

4.异议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涉事主体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需要现场实地查看核实的,将随机抽取之前的审定组2名以上(含2名)专家前往实地查看核实。不需现场实地查看核实的,将组织之前的审定组专家再次召开论证会,之前的审定组专家因故无法到会的,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代替参会。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并将相关意见填入认定表,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存档。予以纳入的出具《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正式告知书》,由县区农业农村局送达涉事主体。

5.公布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有关信息。

(二)解除程序

1.提出解除申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涉事农产品生产主体不需要提出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写《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初步检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2位以上(含2位)监管人员到申请生产主体进行初步现场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现场核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需要实地核实的,随机抽取“两个名单”专家库2人以上(含2人)审定专家前往实地查看核实。

4.研究论证在“两个名单”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成立审定组。审定组集中研究充分论证,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解除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涉及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黑名单”、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主体,还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其余的不予解除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存档;同意解除的,按程序办理解除。

5.名单解除经研究论证予以解除“黑名单”的,市农业农村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存档,将解除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同时告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涉及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黑名单”、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主体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予以解除的,同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布解除。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主体,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

(三)县、省上认定“两个名单”关系

1.鉴于县区农业农村局无门户网站,市县统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和发布“两个名单”信息,各县区原则上可不再单独建立“两个名单”制度。

2.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公布为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主体,自动列入广元市的相应名单,不再进行认定,解除需按程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即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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